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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飞涨的涌泉桔,疯狂的开山人 [打印本页]

作者: 台州城市网    时间: 2019-8-23 08:58
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飞涨的涌泉桔,疯狂的开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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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案情介绍
  2018年1月份(农历2017年12月份),被告人褚某、李某、张某、朱某、应某合伙在临海市涌泉镇管岙村焦坑(小地名有“坐树坦、大平头”等)地方向各村民承包山地种植桔树。其中,被告人褚某、李某各占四分之一股份,被告人张某、朱某、应某各占六分之一股份。五被告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修建林道、开辟桔地,擅自雇人砍伐了承包山上的树木,并将出售树木所得人民币8万余元用于合伙支出。
  经临海市森林案件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五被告人在临海市涌泉镇管岙村坐树坦擅自采伐林木计立木蓄积125.1462立方米,林种为一般用材林。
  接受指派
  2019年7月12日,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秉铎律师事务所柳丹丹律师为滥伐林木罪一案法院一审阶段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接受指派后,及时与该案的经办法官沟通阅卷,并及时会见了被告人李某。在会见前,办案人仔细查阅本案所有卷宗,以及临海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这些材料显示被告人李某到案后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系坦白。
  在会见时,李某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都是没有异议的。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是褚某找的他一起去承包山地种植桔树,都是由褚某管理。当时也是由褚某找人开劈山地,施工中弄下来的树也是由褚某出面卖的。在整个事件中由于其对林业政策法律不懂,以为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顶多是行政处罚,没有考虑到事情居然这么严重。现在对这件事情非常后悔,家里有老人小孩要照顾,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缓刑。
  承办结果
  该案经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李某非常满意,并且表示其不上诉。
  律师说法
  这起刑事案件,李某等人滥伐林木计立木蓄积125.1462立方米,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根据《刑法》的规定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就是达到了数量巨大,需要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虑本案当事人李某的认罪表现,及家庭情况。在承办这件案件当中,办案人立足涌泉镇卖桔实际及当事人家庭情况,在庭审中发表的辩护意见做到情与法相融合,最后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最后判处被告人李某滥伐林木罪,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了滥伐林木罪,是出于保护森林资源的目的而设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很多村民对这些规定却不了解,或者了解却不知道违法的严重性。
  自2018年以来,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已受理三起与滥伐林木相关的案件。这三起案件均发生在临海市涌泉镇,近年来随着涌泉桔身价的飞涨,当地人在农业用地用尽后,将目光投向了未开发的山地,进行了疯狂的开山辟林,导致了近年来滥伐林木这类案件的频频发生。
  办案人在承办这类案件中发现,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淡泊,是导致此类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 在这起案件中,李某虽然知道采伐林木是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但认为自己顶多是行政处罚,没有认识到案件的严重性,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并且办案人在与李某沟通中发现,其对林业监管部门关于林木保护的法制宣传是不知晓的。像涌泉镇近年来涌泉桔的大卖,导致涌泉桔供不应求,很多村民为了多种点桔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滥伐林木,归根究底是法治意识淡泊造成的,是故需要相关林业部门加大对涌泉镇林木保护的宣传,使法律能够深入人心,而不是束之高阁。
  浙江秉铎律师事务所 柳丹丹律师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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