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城市网

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 ——十余年的保姆费被拖欠,保姆和雇主都经历了什么? [打印本页]

作者: 台州城市网    时间: 2019-8-30 15:15
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 ——十余年的保姆费被拖欠,保姆和雇主都经历了什么?
(, 下载次数: 51)


  8月最后一周的一天,烈日炎炎,闷热的空气变得十分凝重。一位古稀老人张阿婆在一位年轻女子小缪的陪同下,来到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张阿婆心中满是委屈又不知从何说起,由小缪代为陈述。
  基本案情:
  十年前,那时张阿婆已经六十多岁,已是可以安享晚年的年纪,但因生活所迫,经人介绍到离家较远的温岭松门小缪舅舅老李家当保姆,每月2000元左右的报酬。一晃十二年过去了,张阿婆一直勤勤恳恳,悉心照顾着老李的日常起居;老李也没拿张阿婆当外人,跟自家人一样。期间,老李一直拖着不支付保姆费,仅给过张阿婆回家的路费。张阿婆虽有怨言,但基于自己年纪大不好找雇主,也可怜老李的身体状况及家庭处境,从未离开。张阿姨的小儿子多年前在海上打渔时遇难,小儿媳妇刚被查出患了肺癌急需用钱。此时,老李也生病住院,张阿婆没有回家照顾儿媳妇,而是留在医院照顾老李一个多月。老李病情稳定了,张阿婆提出离职回家照顾儿媳妇并要求支付多年的保姆费。此时,老李神智有些不清楚。老李的三个子女仅支付了住院期间的保姆费,但拒绝支付此前十二年的保姆费。小缪的母亲得知此事后,实在不忍心老实人吃亏,自掏腰包给了张阿婆一万元。小缪时常跟着母亲去看望舅舅,之前就对舅舅拖欠工资的事情一直替张阿婆打抱不平。小缪认为只有法律能帮助张阿婆拿到工资,于是就有了小缪带张阿婆来法援中心寻求法律帮助的一幕。
  律师讲解:拖欠保姆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可以看出,家庭或者个人并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用工主体。《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因此,张阿婆和老李之间并不属于劳动关系,应当按照雇佣关系处理。
  律师建议:
  我国的保姆市场,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但在雇员权益上,因合同履行各方缺乏法律意识,导致问题较多。因此,雇佣双方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工资月结,保留好结算凭证(欠条、工资条等)。让情感归情感,利益归利益,这样才能减少纠纷。
  法援助保姆维权
  本案中雇主老李是温岭人,合同履行地也在温岭,本案的法律援助应当由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为了方便张阿婆,减少来回奔波,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迅速联系了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开启“绿色通道”,采取异地受理的方式办理了法律援助的相关申请手续,实现法律援助异地申请“零距离”。现实总是令人心寒,助弱者维权正是法律援助存在的目的和意义。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徐萍
  来源:台州司法







欢迎光临 台州城市网 (http://www.tzcs0576.com/)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