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城市网
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 ——青春之殇:被毒品摧毁的青少年
[打印本页]
作者:
台州城市网
时间:
2019-9-18 10:06
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 ——青春之殇:被毒品摧毁的青少年
(, 下载次数: 46)
上传
点击文件名下载附件
近日,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一起贩卖毒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法律援助,让人想不到的是贩毒人员是两名“95后”,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购毒用于吸食的人员竟是两名“00后”,均未成年。
案情简介
2019年初,两名“95后”贩毒人员多次贩卖毒品大麻给两名“00后”。购毒者李某、刘某某首先通过微信主动联系吴某某购买毒品大麻。吴某某通过微信收取了毒资,再通过微信向贩毒人员蔡某某购买毒品大麻,并通过微信转账给蔡某某。最后,两名购毒者到指定地址与贩毒人员蔡某某当面交易毒品大麻。贩毒人员吴某某从中赚取毒资差价。
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第一时间阅卷并会见了受援人吴某某。在会见中了解到,吴某某一年前在酒吧结交了一些朋友才沾染了毒品,毒瘾犯了又没有钱,才想到做中间商为他人购买毒品,收取购毒者高于其实际支付的款项,赚取差价实现获利。会见时,吴某某自愿认罪,也非常后悔,其母亲患有严重疾病,其家庭是精准扶贫的对象,她被抓,家里主要的经济来源就没有了。吴某某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其多次代购毒品的犯罪行为,可能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代购者会构成什么罪呢?
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
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
运输毒品罪的共犯
论处。
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
贩卖毒品罪
定罪处罚。
吴某某在她最美的青春年华,却因贩毒而被羁押,令人唏嘘不已。如今,毒品不仅危害成年人,而且早已将毒爪伸向了青少年,甚至是未成年人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每个公民都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一起携起手来,愿青少年能在没有毒品的环境中健康的成长!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萍
来源:台州司法
欢迎光临 台州城市网 (http://www.tzcs0576.com/)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