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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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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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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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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2011年9月21日,26岁的小周应聘到台州市某生殖医学医院工作,在该院收费窗口做收费员
。劳动合同一年一签,至今一共签订了八份合同,每份合同的劳动期限均为一年,其中2011年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2019年8月20日,在第八份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前,医院里的人事主管交给小周一份《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在这份通知书里,医院明确告知小周劳动合同到期后即终止劳动关系 ,将不再与小周续签劳动合同。医院的通知对小周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医院业绩好着呢,自己工作也是好好的,怎么一下子就没了工作?8月底,单位下发的9月份排班表,小周的班期也只排到9月21日,9月22日以后是空的。小周热爱这份工作,她舍不得离开已经工作了8年的岗位,所以在9月22日以后仍然到单位打卡报到,希望单位能够重新考虑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但医院坚持让小周离开。走投无路之下,小周来到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窗口值班律师接待了小周,在向其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后,明确指出医院在签订劳动合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以下诸方面问题:一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而医院在与小周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时约定的试用期竟然长达三个月;二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医院在8年时间里连续订立的八份劳动合同均是劳动期限为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劳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固定月工资,但那是遮人耳目,应付劳动监察部门检查用的,实际发放的工资是绩效工资,至于绩效工资的考核标准却不对劳动者公布,发多少月工资全凭单位领导说了算,根据小周提供的银行流水清单,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里,发得最多的月工资和发得最少的月工资相比,差额竟然达到1800多元;四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医院在小周的第八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单方面决定终止劳动关系,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但并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给付经济补偿金。
值班律师认为小周的劳动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小周可以就其与医院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提起劳动争议仲裁,通过劳动仲裁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值班律师为小周代书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引导小周向台州市椒江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医院补发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巧的是,几天后医院主管人事的叶女士也来到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就医院与小周的劳动争议事项咨询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当即向其宣讲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指出医院作为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多方面违法用工之处,希望医院主动与小周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一个月后,小周给值班律师打来电话,说自己跟医院之间的事情已经协商解决了,医院一次性给了小周3万余元的经济补偿,小周放弃其余请求,主动撤回仲裁申请。
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张秀红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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