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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买方付款后房屋又被拍卖 所有权应该归谁? [打印本页]

作者: 台州城市网    时间: 2018-2-24 10:02
标题: 买方付款后房屋又被拍卖 所有权应该归谁?
2016年8月,李某与曾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购买曾某房屋一套,总价138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随后李某又先后两次向曾某支付房款90万元,共计95万元。曾某后因债务问题,房屋却被法院拍卖给了他人。李某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返还95万元房款;3、被告赔偿90万元违约金;4、被告按法院拍卖价格的差价损失赔偿原告房屋增值部分。被告曾某刚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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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原告李某月与被告曾某经中介公司居间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由李某购买曾某所有的位于某小区的涉案房屋,总价138万元。同时补充约定:上述房屋曾某未取得房产证,待曾某办理房产证后,无条件配合李某办理贷款及房产证过户手续。如果曾某故意拖延办理房产证时间或无故不配合李某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曾某双倍返还李某所支付的首付款。

合同签订后当日,李某支付曾某5万元购房定金,曾某为其出具收条,后来,李某先后两次累计付给曾某房款90万元,曾某均为其出具了收条,并将房屋交付李某,但双方未签订房屋交付手续。

曾某后来因债务问题,法院对其涉案房屋进行了拍卖,关某通过公开竞价最终以最高竞价178万元竞买成功。法院向关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该裁定送达时转移。案件审理时,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法院最后判决:一、于本判决之日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曾某于2016年8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二、被告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李某购房定金5万元;三、被告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已付购房款90万元;四、被告曾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李某违约金20万元;五、被告曾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房屋差价损失40万元。

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郭嗣彦律师评析此案表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原告李某与被告曾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愿表达,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

李某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了5万元定金及90万元购房款,曾某已经接收,并为李某出具收到上述购房款项收条,李某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义务。但涉案房屋在另案中,已由法院拍卖给了关某,关某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李某有权要求解除与曾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要求其返还定金、已支付购房款,并且有权主张追究因对方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

关于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导致的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明确,但数额过高,故法院有权依据实际损失酌定。李某亦有权要求按照法院拍卖价格计算房屋差价损失。所以,判例结果合情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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