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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518辑——逃逸,逃疫,沉痛的代价 [打印本页]

作者: 台州城市网    时间: 2020-3-1 17:19
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518辑——逃逸,逃疫,沉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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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今年春节由于突如其来的疫情,让这个假期变长了许多,人们基本都窝在房间里,配合着战“疫”前线的英雄们去赢得这场硬仗。宅家的我一边关注着疫情发展情况,一边整理着经办过的案卷。其中一个年前刚判决的交通肇事罪的援助案件,让深受疫情影响的我不经想到,人有时候需要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来为自己不当的行为埋单。
  案件发生在2019年10月的晚上8点多,受援人徐某驾驶小摩托车从镇人民广场回自己家的路上,不慎刮到了路上行走的盛某,并将盛某带倒在地。看到盛某倒地不起,徐某在刹那间的停滞后却骑车远离了现场。受害人盛某被路过的村民发现并送医急救,但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徐某根本没想到自己这么程度的刮擦会要了别人的命,更没想到警察会在第三天就找到了他。
  由于徐某交通肇事逃逸,可能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其已无力自行聘请律师。故在审判阶段,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通知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我在接受指派后会见了徐某,并向其解释了交通肇事罪现有的法律规定,及逃逸所要承担的代价。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实践中,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基本是因过失造成的,其主观恶意性都不大,故在交通肇事犯罪审判中,很大一部分案件对被告人判决适用缓刑。但如果存在逃逸这样的加重情节,其量刑的起点就在三年以上,几乎没有可能适用缓刑了。最终,徐某被判处三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其不但不能逃避掉自己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还因逃逸付出更大的刑罚代价,丧失更为长久的人身自由。
  案件在春节前作出了判决,本与这疫情并无联系。然当在新闻报道中听到一些人刻意隐瞒行程或病况而导致疫情风险扩大,这样的行为何尝不是一种逃“疫”,法律对此有着极为严厉的规定。根据两高两部于2020年2月6日制定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上述情况将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量刑轻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除了法律制裁,这些逃“疫”人以及与他接触过的人还有所在区域的人会因此付出健康、自由乃至生命的代价,社会资源也将付出不可估量的巨大代价去消除逃“疫”所带来的不良后果。
  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 徐道德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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