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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542辑——法援在线:复工复产二三问之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篇 [打印本页]

作者: 台州城市网    时间: 2020-5-15 17:25
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542辑——法援在线:复工复产二三问之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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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4月份以来,伴随着疫情防控力度的加强,防控形势逐步好转,各地复工复产活动有序开展。然而,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恢复,一些法律问题也开始浮出水面,内容涉及到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今天,我们就要来说一说关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的那些事。
  我从千里之外来复工,工作却没了,我该怎么办?
  来自湖北省蕲春县的小张,是一个80后的姑娘。从2015年3月开始,她就在位于温岭市的某家纺有限公司上班,从事商务专员工作,工资是4500元/月。今年以来,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其在老家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无法及时返回公司。在隔离措施解除后,小张就马不停蹄地从千里之外的家乡回到了温岭并在启程前就告知了公司。但是,不知为何,小张迟迟没有收到公司的复工通知。经过多次询问,小张才得知,公司早已经重新招人代替了自己,原来公司认为小张是湖北籍返工人员,又迟迟不能正常复工,因此不愿意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得知原委之后,小张感到非常委屈,自己在这家公司兢兢业业地工作了四、五年,如今一场疫情,自己不仅要担惊受怕,还丢了工作。无奈之下,小张来到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希望律师能帮助解答自己的疑惑。
  企业不可以单方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疫情期间更不可以
  当日的值班律师是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的潘伟娜律师。在仔细听取了小张的描述之后,值班律师给予了耐心的解答。她告诉小张,企业不可以单方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在劳动者存在法定过失、发生法定情形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等特殊情形下,才可以主动、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结合小张的实际情况,企业以小张是疫情隔离地区人员,且迟迟不能正常复工为由,就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放在平时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更何况是疫情期间。
  对于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的责任,《劳动合同法》分别设置了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条款。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小张可以在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之间选择其一,要求企业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向小张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之后,值班律师告诉她,可以先通过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协调处理,并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协调不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此,小张表示要先去企业协商,再行决定是否要走法律途径,并对律师的解答表示感谢。
  法律链接:关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的那些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0年1月26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分别从“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切实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认真加强劳动关系矛盾的预防调处工作”和“认真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等五个方面,对疫情期间做好劳动关系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以工资计算为例,《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 潘伟娜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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