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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604辑——当“你敢跑我敢送”碰到“我敢跑你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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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8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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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604辑——当“你敢跑我敢送”碰到“我敢跑你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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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网络)
生命在于运动,随着全民健身意识的觉醒,健身事业蒸蒸日上,网络平台上各大运动器材店铆足了劲宣传产品,推动销量。小伙子徐某是一健身爱好者,近日他在网上购买了一台跑步机,没想到却遇到了糟心事。
商家豪言:你敢跑,我敢送
徐某通过天猫网络购物平台,在A公司所有的网络店铺购买了一台B牌跑步机,该商品销售页面显示,A公司在销售B商品同时举办了
“你敢跑我敢送-零元挑战赛”
活动,活动参与条件为:1.收藏关注淘宝店铺;2.收货后走心评价,晒视频、晒图3-5张。3.可以快走(时速需5公里以上,不用一直跑可累计)4.分享朋友圈共3次(晒图或运动视频均可,需要带“B牌跑步机”文字)。前述活动的主要内容为“自报名后40天内,累计跑步35小时以上跑步机免费送”,此外还规定了“全家仅限1人参与(其他人参与跑步时请关闭A公司PP)”及“活动期间使用任何舞弊行为的用户一经发现即刻取消活动资格”等内容。徐某支付价款1599元,收到跑步机后下载“跑吧”APP(“跑吧”APP是A公司为配合所销售的跑步机线上功能开发的手机软件)报名参加前述活动。
消费者叫板:我敢跑,你不送?
徐某遂通过前述APP向A公司提交完成挑战活动的审核申请,此后,A公司未对徐某是否完成活动进行审核。同年5月,A公司运营的前述“跑吧”APP下线,客户端口被关闭,用户无法登陆。徐某通过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A公司已被多名消费者举报投诉,因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已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A公司在“挑战赛”活动宣传期间,销售案B牌跑步机共3800余台,完成挑战活动返款1300台,尚有2000余台未返款。
徐某与商家交涉无果,故来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法援律师支招:依法合理维权,送的跑不了!
看着徐某一肚子憋屈,作为法援值班律师,我赶紧先安慰了下他,接着基于案情,我给徐某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A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推出“你敢跑我敢送-零元挑战赛”的促销活动,消费者在购买A公司商品后可选择报名参加前述挑战活动,完成挑战活动,A公司承诺返还商品等值款项。从法律性质上,前述“挑战赛”活动类似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悬赏广告。A公司以促销活动广告形式发出要约,消费者因购买A公司销售的商品而获得了参加挑战赛活动的机会,通过报名参加活动等于对前述要约做出承诺,一旦消费者以其行为完成挑战活动,依约即获得了报酬请求权,
A公司应向消费者支付约定的款项。
本案中,徐某在A公司“挑战赛”活动期间购买了B商品,报名参加了“挑战赛”活动,在活动时间内徐某已按照活动要求完成了活动内容,
A公司理应按照活动约定,支付徐某等额的商品价款。
其次,
关于徐某能否主张三倍赔偿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欺诈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经营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具有使消费者陷于错误并因而为意思表示的目的;第二,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也就是说,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进行了虚假宣传;第三,欺诈行为使相对方陷于错误并作出了意思表示,也就是说,欺诈行为与对方错误之间有因果关系,购买者未信该欺诈或者有其他原因造成错误,则不构成错误的意思表示。由此,认定经营者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欺诈,需从欺诈行为、因果关系、主观故意三个方面考察,即经营者不仅基于主观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隐瞒真相,还需消费者因此陷入错误并基于该错误作出意思表示。具体就本案情形而言:首先,不兑现挑战赛活动约定在本案是否构成欺诈,从本案已查明的综合事实可知,A公司在案涉商品销售之初推出“你敢跑,我敢送”的促销活动,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营销的模式。这从A公司前期为准备挑战赛活动而开发、上线运营“跑吧”APP并设定监测方法,用以支持挑战赛活动正常进行,后期对完成挑战活动的1300余位消费者兑现了返款承诺可以得知。表明A公司在商品销售之时并非蓄意虚构返款活动,以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即并无欺诈的故意。至于此后不能兑现约定,系A公司在履行过程中因其设定的活动规则、监测方法不完善,难以透明、有效甄别活动完成者等各方面因素、风险所致,不能仅以其不能履行反推认定销售时具有欺诈的故意。其次,不履行售后保障承诺,亦属合同履行问题,不能因此认为其具有欺诈故意。第三,销售广告宣传功能与实际功能不符等,就A公司的该项销售行为而言,从行为性质上确实属于虚假宣传,但就本案而言,包括徐某在内的众多普通消费者之所以选择购买此款跑步机,首要原因并非看中前述实用性不强的宣传功能或具有很强专业性的电机功率,而根本上是因A公司推出的“你敢跑,我敢送”的促销活动,
可见,徐某非因A公司的前述虚假宣传陷入错误认识而为购买行为,两者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不构成欺诈。
综上,A公司在本案中对徐某不构成欺诈,因欺诈产生的三倍惩罚性赔偿,不应予以支持。
于此同时,在本案中A公司存在未按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行为,即宣传的产品功能、电击功率与交付产品不符等等,违反了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应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赔偿责任。徐某可以主张违约赔偿责任。
综上,A公司应支付徐某完成案涉挑战活动约定款项1499元和违约赔偿金。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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