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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608辑——你若信任依旧,我必全力以赴 [打印本页]

作者: 台州城市网    时间: 2021-3-25 14:02
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608辑——你若信任依旧,我必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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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蒋律师、李律师,真是谢谢你们的帮助”。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法庭外的周某某终于长舒了一口气,经历了一审、二审,这件案件在持续了一年多的时间后终于结束了,对于结果他很满意。
  2020年6月,温岭市人民法院,一审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称,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等人为非法牟利,多次向陈某某处购买“授权生产”(即走私入境的烟草)和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卷烟,通过长途客车、厢式货车运至温岭销售,厢式货车系周某某等人共同出资购买。 其中,章某某和周某某为合伙关系,章某某负责进货,周某某负责销售,所得利润两人平均分配。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授权生产”和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卷烟,其中包括周某某在内的六名被告人非法经营额达130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2020年4月22日,检察机关依法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5月7日,市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辩护全覆盖的相关要求,通知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经审批,该案由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蒋春晓律师承办。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随即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通过仔细阅卷、会见,承办律师发现本案存在问题:根据起诉书的指控,周某某与其他五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需要对130万元的非法经营额承担责任,其行为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然而,通过阅卷材料及周某某的陈述可以发现,周某某只和其中一名被告人存在犯意联络,和其他被告人均没有共同的主观故意、犯意联络,更没有共同行为,不能认定和周某某构成共同犯罪,而周某某的经营额仅为12万元,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明显不符。据此,承办律师据理力争,在庭审过程中就上述内容与检察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终,法庭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
  2020年9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周某某活了大半辈子,年老时由于身患重病,家境窘困,再加上法制意识淡薄,才意图通过贩卖烟草来贴补家用。通过援助律师的帮助,他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这样的结果他能接受。然而,就在周某某以为这个案子尘埃落定的时候,却收到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通知。
  2020年8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周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得知这一情况,周某某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是否能够指派一审的法律援助律师继续承办。考虑到案情的特殊性,根据“点援制”等相关规定,该案由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后,继续由一审阶段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经过仔细准备后,承办律师本着援助到底的态度,准时参加了庭审。开庭过程中,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周某某系隐形股东,和其他被告人均存在共同故意,原审认定周某某犯罪金额12万元错误,应当按照130万元计算,要求撤销对周某某的原审判决,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面对上述内容,承办律师就周某某的犯罪动机、与其他同案犯的犯意联络,以及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的矛盾点等方面发表了辩护意见,从证据事实以及法理进行逐一驳斥。最终,法庭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驳回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法律援助,我们是认真的
  《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每位律师都需要承担法律援助的职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虽然实务中往往因为“无偿”,在一定程度上很难与当事人建立完全的信任关系,但是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我们都是认真的。本案中,如果起初当事人还对法律援助将信将疑,那么经过第一次审判,法律援助律师认真、负责的态度,已经用实际行动取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也正是因为这种信任关系,直至二审阶段,当事人还要选择原来的法律援助律师。信任的作用是相互的,正是因为当事人的信任,也给了援助律师更多动力。
  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 蒋春晓 李正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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