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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610辑——“离婚冷静期”妻子反悔,我冷静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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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0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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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610辑——“离婚冷静期”妻子反悔,我冷静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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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前几天我和妻子一起去民政局交了离婚协议,昨天她反悔了。30天的冷静期满后,我还能拿到离婚证吗?”
周五,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接到张先生的电话咨询。电话里,张先生说自己和妻子结婚多年,双方没有共同生育子女。近年来,因生育问题双方时有争吵。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好聚好散,协议离婚。前几天,张先生和妻子签订了书面的离婚协议,妻子放弃自己名下的房产,
净身出户
。签订协议后,他们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了离婚登记。
但昨天,张先生接到了岳父的电话,岳父一开口就质问张先生搞什么名堂,结婚多年,自己女儿又没犯什么大错,居然要求她净身出户?并表示他是坚决不同意自己女儿就这样离婚的。张先生解释说,
妻子名下的房子系整村拆迁后建造的,无论是批地基还是造房子均在婚前
。后来村里统一办理不动产登记(划拨)的时候,张先生想给妻子安全感,就将妻子的名字也一并加上了。况且是协议离婚的时候,妻子说“你的东西我一分都不要,全都还给你”,这才有了“净身出户”这份离婚协议。但岳父根本不听张先生的解释,留下一句“有本事你就去告吧,看法院判不判给你”,就把电话挂了。
张先生缓了缓情绪,询问妻子的意见。没想到回娘家才几天的妻子,态度发生了一百八十遍的转变,表示“净身出户”是自己冲动之下作出的决定,对于处理房产三缄其口。张先生想知道
在妻子反悔的情况下,30天的冷静期满后,还能如期拿到离婚证吗?
律师解释道: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也就是说,只要张先生的妻子满足以下三项的任何一项,张先生都没法协议离婚:(1)张先生的妻子在30日的冷静期内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2)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妻子不同意与张先生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3)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妻子与张先生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时,表示并未对财产协商一致的。
那么,张先生还有没有其他离婚的途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听完律师的解答,张先生不死心地追问了一句,离婚协议已经交到民政局了也没用的吗?在得到值班律师“是的”的答复后,张先生又问了一个双方最关心的问题,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是否会支持张先生要求妻子“净身出户”的诉讼请求?
律师告诉张先生,
张先生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共有并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无法定事由要求撤销的,难以获得司法支持。
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盛莉莉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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