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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612辑——一份未雨绸缪的“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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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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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612辑——一份未雨绸缪的“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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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如果我们离婚了,孩子归你,房子也归你,我净身出户。”这是影视作品中会经常出现的台词,为了彰显自己对家庭的重视,婚姻一方往往会通过这样的誓言来表达自己的决心,甚至提前签好离婚协议。但是,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在家待产期间,丈夫出轨女店员
新年伊始,当大家还沉浸在节日的气氛中时,一位年轻的女士却来到温岭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要求对自己和丈夫形成的一份
“离婚协议”进行公证
。在得知该协议无法办理公证之后,她来到了大厅里的法律咨询窗口寻求法律帮助。当日,正是我在窗口值班,面对她的疑惑,我对其进行了解答。
在长达十多分钟的交谈中我得知,这位年轻的女士姓陈,是一位刚生完孩子不久的妈妈。前两年,陈女士和丈夫背井离乡,来到温岭做起了小生意。不久后,陈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因为是第一胎,再加上怀孕前期胎儿不稳,她和家人商量之后选择回老家养胎。然而,就是在这段期间,陈女士意外发现丈夫竟然和店里的一位女店员发生了不正当关系。气愤之余,她准备终止妊娠,和丈夫离婚。最终,在家人的劝导下,她放弃了这个念头,也打算原谅丈夫一次。但是,为了今后发生同类事件时自己和孩子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陈女士决定未雨绸缪,和丈夫提前签好离婚协议。
众说纷纭,她对协议的效力产生了怀疑
不久后,陈女士就和丈夫达成了协议,其中包括了“出生的孩子无论性别归女方、男方所有财产归女方”等内容,双方自愿在协议上签了字。然而,经过此事,陈女士开始变得多疑,再加上周围的人对这份协议的效力众说纷纭,她有所担心,于是就想着将这份协议进行公证。可是,经过咨询她得知这份协议竟然无法办理公证,这使得陈女士更加怀疑协议的效力,而原本脆弱的夫妻关系也变得越发岌岌可危,家庭矛盾再次升级。无奈之下,她前来寻求律师的帮助。
听完陈女士的讲述后,
我提醒道,这样的“离婚协议”,一旦双方后续产生纠纷,那么其内容是无效的。
律师释法:关于“离婚协议”的那些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此外,在抚养孩子方面,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因此,
婚姻关系不是合同关系,还是要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框架下来看待,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之外的其他阶段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进行协商或做出单方承诺的权利。
然而,夫妻双方在婚内对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依法是有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内就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分歧。
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浙江
左源律师事务所 潘伟娜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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