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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622辑——净化营商环境之卖家篇:销售“假名牌”,获刑一年半 [打印本页]

作者: 台州城市网    时间: 2021-5-7 15:12
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622辑——净化营商环境之卖家篇:销售“假名牌”,获刑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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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销售“假名牌”,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近年来,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国家通过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商标权也是其中之一。然而,即使是这样,还是会有一些商家为了贪图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去销售“假名牌”商品。
  天上掉“馅饼”,老板很动心
  张某从2019年开始经营网店卖鞋子,案发时是某鞋业商行的老板。根据其陈述,2019年上半年,一名男子来到他的店面,以清理库存为由,低价销售一批“名牌”鞋子,价格仅为十来块钱左右。因疫情期间生意一直不太好,当时听到这个价格的时候,张某心动了。虽然明知这个价位的鞋子极有可能是假冒的,但是考虑到利润可观,张某最终还是向该男子购买了三种不同标志的“名牌鞋”。2019年11月前后,某鞋厂老板赵某也找到张某,希望将一批某品牌的鞋子处理给张某,后双方初步达成交易。2019年年底,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对张某所经营的店铺进行检查时,查获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
  动心很容易,后果很严重
  2020年6月1日,经温岭市公安局电话传唤,张某到案接受调查,之后被取保候审。经调查,张某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金额约为人民币2万元左右,现场扣押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共价值人民币237614.26元。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于2021年3月1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3月4日,温岭市人民法院通知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张某辩护。经中心审批、指派,该案由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陈波律师承办。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随即开展工作,及时查阅并复印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会见受援人,了解案情,听取意见,并为其解答法律问题。会见中,承办律师得知,为了给父亲治病,张某借了很多外债,家里还有两个小孩需要抚养,受经济所迫,一时糊涂才犯了法。经过前期准备,承办律师准时参与了庭审,并发表辩护意见:一是本案中都是上家主动找张某,加上家庭经济的压力,才触犯了刑律,可见张某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且其行为存在犯罪未遂,具有从轻情节;二是张某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法庭对其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法庭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判决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律师提醒: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守法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是你情我愿的民事交易行为,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优化营商环境,就要净化营商环境,即通过法治化的手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法治保障。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企业经营者应当引起重视,既要依法经营,维护自身权益不被侵犯,也要守法经营,切勿贪图小利,陷入“人见利而不见害,鱼见食而不见钩”的错误境地。
  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 陈 波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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