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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663辑——安全驾驶无小事 [打印本页]

作者: 台州城市网    时间: 2021-9-7 09:33
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663辑——安全驾驶无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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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操作不当惹身祸
  今年4月,被告人何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从本市坎门街道前台码头往海都花园方向行驶,途经坎门街道前台坎台路“学头小超市”前,停车下客后下坡熄火滑行,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撞断石质护栏坠入落差为9.5米的海滩上,造成车上乘客唐某当场死亡,乘客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何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
  悔不当初痛流泪
  受玉环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我立刻对案件证据笔录进行了查阅,在证据材料中的鉴定结果可以看到车辆无任何机械故障问题,是很明显的操作不当造成的事故,随后我带着疑惑来到玉环市看守所会见了何某。在表明了我是指派律师的身份后,何某仿佛打开了宣泄的窗口,痛哭流泪,说“我就知道会出意外,那段时间我的脑子一直恍神,我对不起他们,我有罪”,边说还一直用两只手拍打自己的脑袋。我赶紧进行制止,让他平静下来,进行话语引导。平息后,何某说“自己的工作是开车拉货,在出事之前,那段时间经常忘东往西,开车走神。就是因为害怕意外,前几天还对车辆进行了检查,特意检修了刹车。出事那天,在一个坡顶,当时停车下人卸货,我就把车给熄火了。我当时就是回头看了一下,他们的海鲜搬完了没有,感叹了一下那个鳗鱼不错,等卸完货后,我就忘记了车子已经熄火了这个事情,直接松开手刹就从坡顶下去了,然后就出了意外。”何某一直说自己对不起受害人及其家属,但是自己确实没有赔偿能力,上面有四个老人,只希望可以好好改造,早点出来,尽力去弥补。
  开庭审理时,我向法庭提交了辩护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出事后何某随即让现场群众报警,得知已报警后,受伤的他在案发现场等待并抢救伤者,后被公安民警送至玉环市人民医院抢救;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等量刑情节。最后法庭判处何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安全无小事 警钟需长鸣
  本案其实是一起非常典型的交通肇事罪案件。一名从事交通运输行业多年的司机,就仅仅是一个小小的疏忽,造成了三个家庭的家破人亡。一场事故可以说是意外,但也是疏忽大意造成的意外,是人的过失造成的意外,我们经常可以看到遍布大街小巷的标语“安全驾驶无小事”,这是在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必须保证行车安全,然而不少驾驶员往往忽视这些提醒。安全问题都不能够保证,我们拿什么去保证持续挣钱的本源呢?驾驶员同志一定要安全驾驶警钟长鸣,充分地让自己放松、休息,开车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负责,对他人负责。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玉环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博日律师事务所 王剑鹏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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