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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676辑——四楼“变”顶楼,买房者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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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台州城市网
时间:
2021-10-13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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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676辑——四楼“变”顶楼,买房者苦不堪言
市民购房,喜事变糟心事
市民张某是现役军人,在外省服役,眼看着适婚年龄到了,家里人想着先给张某在城区购置一套房屋。原本是一件喜事,怎料却变成了一件糟心事,在与中介和房东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无奈,张某来到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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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四楼“变”顶楼,退定金遭拒绝
张某讲述了他的经历。去年10月,张某通过房产中介所看房,因张某系现役军人,急着赶回单位,故看房当天即与房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载明“房屋总层数23层,该房屋所在层数4层等”
。张某于同日通过中介向房东
支付定金50000 元
,房东出具收条一份。
次日早上,张某与家人在该小区外围发现所购楼房跟合同载明不符,张某购买的房屋所在楼层为附属在主体楼层外4楼,系顶楼。
但合同显示所购买房总楼层为23层,房屋所在4层。而在张某看该套房屋之前,房产中介曾经带张某看过别处房屋,张某考虑到顶楼的日照、漏水等情况,明确向中介表示过不要顶楼。显然,该套房屋为主体楼层外4楼,系顶楼,与张某的意愿相违背。张某随即联系中介所到现场进行交涉,中介所声称对房源信息不清楚,不知道被告所出售楼房是顶楼。
张某通过中介所跟房东交涉退定金一事,房东以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拒绝退定金。
军人有难,法援相助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据张某的申请受理本案,并指派我办理。在约见张某了解基本案情后,考虑到更直观的表现案涉房屋的状况,我去房屋所在地拍摄现场照片取证。
那么本案张某以什么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欺诈?or重大误解?
综合分析本案,因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张某及家人是看过房子的,合同里面载明的情况也是房产证上所载明的,认定房东存在欺诈,证据不足。本案的法律关系应为重大误解,因为张某所购买的房屋实际上并不是主楼中的4楼,而是附属楼的顶楼,张某事先亦和中介表明过不要顶楼,张某在当天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介表示对房屋的真实信息不清楚,
据此,张某购买案涉房屋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据此,因为张某是在去年10月中旬即知道撤销事由,现已经超过九十日,故本案如果以重大误解法律关系提起诉讼,那么在时效上已经超过。
我向张某告知了存在的法律风险,为了维护张某的权益,本案以
欺诈
法律关系提出诉讼。
“双管齐下”,案终事了
案件提交到法院后,经过诉前调解未能成功。本案正式立案后,经过第一次开庭审理,第一次开庭中介作为第三人并没有到庭,因为本案双方之间的沟通多是通过中介,故经过法院传唤,第二次开庭时中介到庭参加,在庭审过程中,中介亦明确表明,其带好几拨客户来看过该套房屋,但一直都不知道房屋的真实情况,并不是在主楼。庭审过程中,我们从签订合同的时间短、张某和中介明确表示不要顶楼、中介亦不知道房屋真实情况等方面进行论述。本案中,因为房东考虑到房屋已经出售,故在过户之前将房贷提前归还,相关的中介费用,房东已经支付。因为考虑到本案的诉讼时效以及法律关系,我方积极寻求法院促成调解。
经过各方多次电话、法庭调解,最终三方达成和解,由中介和房东退回一半的定金。
律师提醒:
本案张某从购房到本案终结,历经近一年。本案我方最大的风险在于提出重大误解的时效已经超过。在这里,提醒发生类似纠纷的当事人,勿必及时提出主张。另外,在购房过程中,买房者在签订《购房买卖合同》之前,一定要对所购买的房屋的现状(包括位置、楼层、采光、面积)做到充分了解,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的约定,毕竟买房不是小事。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蔡婉瑛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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