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城市网

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685辑——港币兑换店里的“奶酪”,当心有毒! [打印本页]

作者: 台州城市网    时间: 2021-11-3 11:23
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685辑——港币兑换店里的“奶酪”,当心有毒!
(, 下载次数: 78)
  案情简介:
  “你听说了吗,小马家去了一趟香港又赚了好多钱!”,“何止小马家呀,老刘家里年前去香港也赚了好多钱呢”,“都没门槛,带上多多的银行卡,取钱存钱就能赚老多钱了”,“是啊是啊,听说来钱不要太快呢”。渐渐地你会发现此类去香港“赚快钱”的闲聊已经时不时地出现在邻里、亲朋的茶余饭后中,言语间或带着羡慕,或掺着嫉妒,偶尔的几句质疑声也被淹没在了共商“共同富裕”的壮志豪言中。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违反国家国定,实施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2021年8月15日一声法槌落下,惊醒了很多盲从之人。审判长的当庭判决犹言在耳,车某某的锒铛入狱历历在目,很多人一下子就知道了此项行为会导致非常严重的法律后果,但仍很疑惑——我拿自己的钱到ATM机和港币兑换店里存取钱怎么就构成犯罪了?这样的行为怎么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国家的法律是否过于严苛了?
  律师说法: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即符合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本案中车某某携带多张银行卡至香港,利用ATM机取现港币后,到以高于当日汇率收购港币的兑换店将港币兑换成人民币,在收到兑换店转账的人民币后,继续拆分取现兑换,循环操作并从中牟利,以此种形式买卖外汇金额2700万元左右,获利5万元左右,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犯罪的特征,同时根据该罪名关于基准量刑的规定(按照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分为两档,分别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1-5倍罚金,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1-5倍罚金或没收财产),以及《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何谓“情节严重”,何谓“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车某某的基准刑期应在5年以上。合议庭采纳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陆如莹律师关于自首、认罪认罚等的从轻辩护意见,最终判处车某某3年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
  车某某在短短的几十天内赚取到了几万元的巨大利益,这大概是成群结队从事这门生意之人趋之若鹜赶赴香港的原因了,这些人中可能也有部分人知道这是捞偏门的生意,但几乎没有人注意到往日在港币兑换店里经常碰面的小伙伴已经因为此行为锒铛入狱了。
  国家对此种行为严厉打击的主要原因是车某某等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帮助了洗钱、诈骗等其他重大犯罪,正是因为车某某等人勤勤恳恳做着“搬运工”的活,一些见不得光的钱才能成功洗白上岸,进而流入到违法犯罪之人的口袋里,帮助这些违法犯罪之人成功实现了“黑钱”和“正经收入”之间的转变。
  车某某等人的行为已不是单纯地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与许许多多被骗、被害家庭的血汗钱息息相关,无数个家庭的多年收入因此而无法追回。港币兑换店里的这块“奶酪”确实好吃,但这块奶酪参杂着无辜之人的血泪,食之有毒,劝诸君慎行。
  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 吴照蔚
  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 陆如莹
  来源:台州司法
(, 下载次数: 77)






欢迎光临 台州城市网 (http://www.tzcs0576.com/)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