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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693辑——定金未足额缴纳,还需要继续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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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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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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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693辑——定金未足额缴纳,还需要继续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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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定金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时常能碰到,“支付定金方违约没收定金,收取定金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这一定金罚则日益深入人心。近日,路桥的王女士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因为定金问题遇上了麻烦事。
半个月前,路桥的某处楼盘即将开盘,王女士到了该楼盘售楼处认购了一套商品房,房屋认购书上
约定定金为10万元,当日因未带足现金,王女士仅向售楼处支付了2万元
。隔天,王女士重新到售楼处查看了房屋状况,
觉得房屋面积不合适就此作罢
。但几天前,该售楼处的销售经理打电话给王女士,
要求王女士补交8万元的定金,不然将向法院起诉
。王女士就此事来到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王女士称因为没交足定金,她没有认购书文本,也没有2万元定金的收款收据。经询问,她也不知道该楼盘是否具备预售条件。
针对王女士是否需要继续支付8万元定金的问题,我明确告知了王女士,售楼处不能向她追偿未付的8万元定金,但已经支付的2万元定金能否要回,需要更多的材料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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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法典》将合同分成了两类,一类是诺成合同,另一类为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比如房屋装修合同、买卖合同等,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就背负了合同责任。实践合同诸如借条、赠与协议、定金合同等,合同是否成立以实际交付为准。实践合同在未交付前只是个“君子协议”,如借条:日常生活中应该从来没见过借款人起诉出借人要求履行出借义务。定金为什么是实践合同呢?《民法典》第586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即定金合同需交付才能够成立。
综上,王女士签订的房屋认购书上约定定金为10万元,目前,王女士只交付了2万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该定金合同只能认定为2万元。即:如果王女士违约,将被没收2万元定金;如果售楼处违约,则需返还王女士4万元。
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 陆维臣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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