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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695辑——房屋买卖需谨慎 警惕诈骗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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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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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695辑——房屋买卖需谨慎 警惕诈骗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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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网络)
随着近年来房价的上涨,房屋买卖的热潮持续上涨。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都会面临不少风险。如卖方迟延交房、买房拖延付款、房屋质量问题等。一套房屋,也许是一个家庭用毕生的积蓄积累的财富。所以,在房屋买卖中我们一定要谨慎,谨防买卖风险。近日,张女士愁眉苦脸的来到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询问,原来张女士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遇到了闹心事。
开心卖房,房屋已办理过户
今年9月份,张女士经中介介绍,将位于椒江区繁华地带的房屋出售给了李先生,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150余万,房屋首付款6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付清,剩余90万元因为李先生资金不足,需要银行贷款。双方经协商,约定先将房屋过户给李先生,待李先生办理银行贷款后再支付余款。合同签订后,李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准时将首付款支付给了张女士。张女士亦按约将房屋过户到李先生名下。
余款没着落竟接到公安电话
房屋过户后,张女士就一直等着李先生的消息。眼瞅着约定的余款支付日期已经到来,李先生却告诉张女士银行贷款手续还未办理好,要延期。张女士觉得李先生付首付很爽快,于是就给李先生宽限几天。等啊等,这一等又是一个月,就在昨天,张女士却等到了派出所的电话,说李先生因涉嫌诈骗罪,让张女士去派出所配合调查。
卖房遇诈骗,房屋还被抵押
一肚子疑问的张女士到派出所了解情况,才知道原来李先生以买房为借口,让其将房屋过户到他名下后,其再去民间贷款公司将房屋抵押,贷款用于自己挥霍。据了解,张女士并不是唯一的受害人,李先生用这种模式在台州各地区多次作案。
过户的房屋还能要回来吗?
从派出所回来后,张女士想着自己的房子已经过户给李先生了,现在李先生因为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剩余的房款肯定拿不到,房子没了房款也拿不到,这可怎么办?于是张女士来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听完张女士的心事,我先安抚了下张女士,并跟她解释:首先,李先生与张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是利用张女士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后进行贷款,购买房屋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最终认定李先生构成诈骗罪,则李先生的行为因为构成犯罪,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据此,张女士和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且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即使房屋已经过户到李先生名下,张女士仍可以以合同无效为由,将过户到李先生名下的房屋拿回来。其次,李先生将房屋进行抵押的行为是否有效?因李先生将房屋进行抵押是其诈骗中的一个环节,故如果认定李先生构成诈骗罪,则对其行为应整体上做否定评价。即李先生的抵押行为也是无效的。所以,本案贷款公司也是受害人。至于张女士已经收到的首付款,建议张女士配合公安机关来处理。
张女士听完我的解释,神情舒缓了点,表示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蔡婉瑛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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