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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702辑——讨薪不成反被告,法律援助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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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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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702辑——讨薪不成反被告,法律援助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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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讨薪起冲突
今年7月,P先生神色慌张地来到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要求申请法律援助。经过值班律师的了解,P先生几日前收到某法院的传票,通知其下周开庭,而他本人一直在外地打工,收到传票后,急忙赶赴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通过翻看法院电子送达的材料,值班律师了解到,几个月前P先生在讨要工资的过程中,与刘某(公司负责人)发生肢体冲突,现在
刘某以生命健康权纠纷为由起诉了P先生
。
原来,在今年3月份,P先生通过某招聘网站应聘到台州某公司从事面点工作,但是在试用期间,P先生觉得该份工作不适合自己,便和老板刘某辞职并要求支付工资,但老板拒不按约定支付工资,并以各种理由克扣,P先生无奈只能上门讨薪,期间发生了冲突,后来经过派出所民警调解,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约定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在民警调解期间,刘某以手指红肿为由,要求民警拍照记录。上述纠纷结束后,P先生便去外地打工了,现在几个月过去了,
刘某又以手指骨折为由起诉了P先生要求赔偿
。
一审又二审,败诉又撤诉
一审庭审过程中,刘某的代理人提交了调解协议、公安民警拍摄的手指红肿照片、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等证据,拟证明刘某系P先生打伤并产生了大额医疗费用。但是我作为代理人认为,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刘某受伤和P先生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侵权与被侵权的关系;而且退一步讲,即便假设真如刘某所说,是P先生将其打伤,但双方也在派出所签订了调解协议,表示互不追究责任;因此,本案中P先生不应当承担责任。最后,法庭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了解案情来龙去脉后,法庭告知刘某,其证据尚不充分,将承担不利后果。刘某及代理人表示将提供监控录像作为新的证据,法庭表示允许。一审第二次开庭时,刘某提供的录像也无法明确反映出P先生存在主动殴打的情况。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无证据证明受伤和P先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双方也签订协议表示互不追究责任,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不久,刘某向台州中院提起上诉,
其理由是派出所的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
,应当被撤销,P先生应当赔偿相应费用。二审继续指派我担任P先生的代理人。在二审过程中,
我提出本案不构成重大误解,上诉人刘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事发当天就应当知道自己的身体情况,调解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述。且刘某未构成伤残,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
另外,我也提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审判员曾经询问刘某一方是否需要做因果关系鉴定并告知其法律后果,但是
刘某没有进行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终,经过法庭审理,刘某主动撤诉,为这场历时5个多月的案件划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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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件典型的生命健康权纠纷案件,本案中的刘某无法举证其受伤和P先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而且,双方也签订了调解协议,表示互不追究,也具有法律效力,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刘某也不能向P先生主张赔偿。
本案当中,刘某曾经提出调解协议构成重大误解,在实践当中,当事人在未进行伤残鉴定、不知道已构成伤残等级的情况下达成了赔偿协议,如果未将伤残赔偿项目考虑在内,则意味着双方对事故处理所依据的事实存在重大遗漏,将严重损害伤者的利益,因此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伤者有权请求撤销。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 郑家祯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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