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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707辑——恋爱时大额转账,分手后对簿公堂 [打印本页]

作者: 台州城市网    时间: 2021-12-24 09:08
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707辑——恋爱时大额转账,分手后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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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很多情侣在恋爱期间,都会用转账的方式来向对方表达爱意,在情到深处时大部分人并不会细究这些金钱或财物,但是在双方感情破裂之时,有些给予金钱的一方就想把这些东西要回,而给予这一行为的性质就成了这种纠纷争议的焦点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在生意上失意的刘某遇到了外地来临打工的沈某,两人相谈甚欢很快就发展成了情侣并且同居。一开始双方也度过了一段时间浓情蜜意的生活,甚至一度想要进入婚姻。过年时,刘某也以沈某男朋友的身份回其老家探望了沈某的父母。两人恋爱期间,刘某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给沈某达58万,其中包括给沈某换车以及预备两人新房的首付。在2021年4月开始,刘某多次发现沈某与前任男友还存在联系,两人甚至还发生过关系。即使这样刘某也一次次原谅了沈某,在今年8月份,双方又一次因为沈某前任的事爆发争吵,曾经救赎自己的爱人变得陌生,两人的感情也因争吵走到了尽头。刘某多次向沈某表示其他钱他也不想要回,就是两人说好共同买房的25万,希望沈某返还。而沈某却表示这些钱是刘某无偿赠与,不愿意还给刘某。
  为此,刘某走入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期间他也多次表示,到现在他还是很感激沈某在他最困难的时候陪在他身边,但是这25万是父母拿出来给他们买房,他转给沈某的,他希望这个钱沈某可以还给自己。作为值班律师,在听完刘某的陈述后,我向他认真的分析了案情。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对于恋爱期间双方赠送小礼物等用于表达爱意、小额金额的赠与,或者双方日常性消费,系具有道德意义的一般赠与,一般不能主张返还。对于金额较大的财物赠与,其实质隐含了赠与方为缔结婚姻之目的,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受赠方对此种目的也是心知肚明的,若最终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则一方占有大额财产失去合理性基础。这种特殊形式的赠与应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目的无法实现时,解除条件成就,赠与失效。从沈某和刘某的相处时间、相处后曾见家长以及同居的行为,可以认定双方有过缔结婚姻的意愿,若刘某可以举证双方以及25万转账的性质,可以尝试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律师说法
  近年来,此类案例也曾多次登上热搜,对于判决结果也时常引发热议。那么,恋爱期间哪些款项能够要求返还,哪些情况不返还呢?
  一、如果双方明确约定系借款的,即双方的法律关系符合民间借贷的形式和法律要件,如存在借条、聊天记录等能够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同时借贷行为已经完成的,那么出借方有权要求返还。
  二、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数额较大的转账,超过了情侣间相处的普通情意表达,虽没有借条,但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予,随着双方恋爱关系的中止,赠予行为所附条件不能实现,基于此接受方从给付方取得大额财产没有法律依据,给付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三、含有特殊金额谐音的数字如520、1314与示爱语言高度一致的转账、在纪念日等特殊日期的转账,以及金额较小明显属于恋爱期间日常消费的,应认定为双方恋爱期间的表达爱意的行为,这种转账要求对方返还往往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撰稿|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 吴坤杭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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