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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746辑——朋友圈不是自留地,发言不能太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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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8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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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746辑——朋友圈不是自留地,发言不能太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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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茶余饭后刷一会朋友圈,看看好友们每天的动态和分享,是很多人的日常。
事情经过
郭大爷今年60多岁,前几年他儿子为了方便联系,给他买了台智能手机,并注册了一个微信号。网络对于郭大爷来说可是个新奇玩意儿,自从有了手机,郭大爷每天最大的乐趣就是刷刷短视频,看看朋友圈。
前几天,郭大爷像往常一样打开微信准备刷刷朋友圈,结果一条好友动态,直接让郭大爷火冒三丈。那条
好友动态写着“老瘸子老不死”并配上了郭大爷的照片。
原来郭大爷早年因为车祸,一条腿瘸了,这是郭大爷心里的痛,他十分讨厌别人叫他瘸子。发朋友圈的人,是郭大爷的邻居,前几天因为一些琐事,两人发生了争吵,邻居就拍了一张郭大爷的照片,并配上了“老瘸子老不死”的字样。
郭大爷很生气,找到邻居理论,可是换来的却是
邻居继续在朋友圈发辱骂性的文字
,一次比一次难听。郭大爷忍无可忍,于是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想要问问有没有法律的维权途径。
我告诉郭大爷,其邻居在朋友圈公然发表侮辱性的文字并配图,
已经侵犯了其名誉权
,如果要走法律途径,可以对微信朋友圈进行公证,再起诉要求赔礼道歉和赔偿。但是常言道,冤家宜解不宜结,远亲不如近邻,这件事情是因为日常琐事引发的,如果两家人可以好好坐下来谈一谈,化解这次矛盾,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听完我的解答,郭大爷表示,争吵的起因他也有错,邻居之前也都处得很好,也希望能和邻居好好谈谈,让两家人重归于好。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实践当中,是否侵害名誉权,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为人客观上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实施了侮辱、诽谤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并公然传播;第二,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第三,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自然人的人格权利受侵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 郑家祯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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