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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754辑——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如何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台州城市网    时间: 2022-4-22 08:40
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754辑——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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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又被认定为工伤,当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发生竞合时,当事人能获得“单赔”还是“双赔”呢?
  事情经过
  王女士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去年在上班的途中,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随后交警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女士无责,由肇事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之后,王女士申报了工伤,并鉴定为工伤9级伤残,以及人身损害10级伤残。
  去年11月,王女士起诉了肇事司机,今年3月份,法院判决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赔偿王女士各项费用十四万余元。王女士在拿到判决书后,又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却被告知不再赔付。于是王女士带着疑惑来到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作为当天的值班律师,我告诉王女士,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她这种情况,属于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并且已经先行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了,而且现在交通事故赔偿的钱已经高于她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了,所以工伤保险基金就不再支付相关费用。
  律师说法
  王女士这种情况,属于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的情形,这种情况如何赔偿?目前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地区支持“双赔”,即在交通事故赔偿外,受伤职工依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浙江省内不支持“双赔”,而是采取“总额补差”的形式,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应当配合追偿。”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 郑家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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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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