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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755辑——一份“调解协议”的心酸苦楚 [打印本页]

作者: 台州城市网    时间: 2022-4-26 11:04
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755辑——一份“调解协议”的心酸苦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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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李某某系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工种为泥工。2020年5月11日,李某某在工地拉砖时车子侧翻致使其左膝关节受伤,当日送医治疗,住院共计30天。2020年6月8日李某某与施工负责人郑某某签订调解协议一份,协议上加盖了用人单位公章。协议约定:私了金额48000元工伤保险赔偿款项与李某某无关。2020年6月17日经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某伤情构成工伤。2020年12月30日经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2021年3月,李某某配合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理赔手续,所有赔偿款项已由用人单位领取。李某某已获赔3.6万元。
  2021年4月20日,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李某某关于工伤纠纷的法律援助申请,并当场指派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陆如莹律师为本案的承办律师。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耐心接待了受援人李某某,仔细询问案件情况,查阅受援人所携带的所有案件证据材料。通过研究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由劳动仲裁审理,本案主要难点有:1.证明李某某实际工资数额。2.2020年6月8日的调解协议效力问题。3.是否应先提起撤销权诉讼
  一、职工工资问题。
  李某某手上并没有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工资数额的约定和工资组成,且李某某入职后至受伤前期间的工资发放也并非以银行转账形式进行,故无法通过银行流水举证证明受伤前的实际工资情况。在询问李某某时,李某某亦表示没有工友能在此时过来到庭为其作证,且当时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金额他也没有仔细看。故承办律师先以受援人自己主张的工资金额进行主张,但同时告知了可能的法律风险,即可能以劳动合同约定金额确定工资收入,亦可能参照浙江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
  二、调解协议效力问题。
  首先,该协议是否是李某某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调解协议。根据协议抬头,甲方是自然人郑某某,并非本案的用人单位,协议三方中也没有用人单位。该协议应视为郑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协议,与用人单位无关。
  其次,即便认定是用人单位和李某某之间的协议,该协议也应为无效协议。该协议订立时间发生在工伤认定之前,该赔偿金额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金额远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甚至远低于社保局应理赔的金额,用人单位将因员工受伤而获利,这明显违背用人单位强制社保缴纳义务的立法本意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协议。
  最后,李某某配合办理社保理赔程序的行为不应视为对调解协议的进一步确认。
  三、程序问题。
  若协议认定合法有效,是否应先提起撤销权诉讼,再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若先提起仲裁,是否会导致撤销权过了除斥期间。承办律师在仔细研究民法典后,认为本案若提起撤销权诉讼,以民法典第151条显失公平的撤销权条款进行法律适用更符合本案具体情况,且时间上更充裕。显失公平的除斥期间长达一年,而重大误解仅有三个月。本案接受援助指派之日,距离签订调解协议已过10个月,甚至距离伤残鉴定结论出具之日也已过3个月,以重大误解签订协议的理由提起撤销权之诉已失权。因此在详细分析案件后,承办律师认为受援人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工伤认定结论并未出具,更没有劳动能力九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且当时达成的赔偿金额明显过低,这一情况更符合显失公平。但是考虑到讼累问题,以及受援人急于取得赔偿款,故本案先提起仲裁申请,若用人单位不愿调解且就调解协议效力问题进行抗辩,再申请中止仲裁审理,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2021年4月21日,承办律师代理李某某向天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案件经过一个月的庭外调解,就赔偿金额问题反复进行磋商,但由于双方差距过大而失败。2021年5月26日,仲裁庭开庭审理。庭审中用人单位对李某某的工资数额提出异议,认为该工资过高,但并未向法庭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条等。对此,承办律师提出根据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的立法目的来看,若员工未发生工伤事故,其理应获得与往常一致的工资福利待遇,而其因为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受到伤害,企业应当保证其在无劳动能力期间仍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待遇。另用人单位主张工资过高,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其掌握的证据以推翻李某某的主张。同时,用人单位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调解协议,应按照协议履行,但并未当庭提交调解协议。庭审结束后,双方再次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最终,用人单位同意从社保局获得的伙食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全部返还给李某某,另外除了已赔付的3.6万元外,用人单位再行赔付1万元,即李某某总计获赔11万余元(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目前,李某某已收到所有赔偿款项,至此案件圆满结束。
  【法援提醒】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法律援助案件,由于受害人不懂法,在工伤未认定、伤残未鉴定的情况下,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虽然本案通过法律援助圆满的进行了维权,但其中维权艰难和辛酸只有经过的人能体会。因此,天台法援还是要提醒广大劳动者:1.在务工时记得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前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如有疑问及时沟通和协商;2.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等纠纷时,不要随意签订调解协议,可先咨询一下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再作决定。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合规办事,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 曹柳燕
  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 陆如莹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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