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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780辑——是谁动了我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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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4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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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780辑——是谁动了我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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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自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历经十余年,我国现今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以保障公民在特定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生育保险正是其中之一。
按理说,生育保险待遇只需依法申报即可,可是一位95后的宝妈却碰到了难题。
自己明明有社保,生育津贴却领不了
宝妈许某是温岭市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2020年1月应聘到该公司处实习,后于同年7月取得大学毕业证书后正式上班,工作岗位为辅导教师,当时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工资为每月3000元,转正后为每月4200元,课时费另外计算。工作期间,许某怀孕并于2021年8月底自然分娩一婴儿。产假结束后,许某想要领取生育津贴,但是在社保中心办理手续时却被告知,
其社保于2021年2月出现断档,因社保未连续缴满10个月,许某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许某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自己本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但是由于公司的行为导致其无法享受,这个损失应该由公司来承担,据此许某多次找到公司相关负责人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后也曾求助于劳动部门,但是苦于对方消极应对,事情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2022年3月24日,在劳动部门的指引下,许某向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借助律师的帮助,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心经过审查、审批,决定给予许某法律援助,并指派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潘伟娜律师办理此案。
案情复杂,劳动仲裁或面临较大风险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便立即投入到相关的准备工作中。在接待受援人的过程中,承办律师了解到,其主要诉求就是想要拿到产假工资,但是由于其缺乏保存证据的意识,案件存在较大的诉讼风险:首先,受援人现有用于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仅有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及未经公司方盖章确认的工资条,且大部分微信聊天记录的对象只是公司的管理人员,而非法定代表人;其次,经查询许某的社保是由公司委托第三方,以第三方公司名义缴纳的,因此社保凭证无法用于证明许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承办律师将上述风险告知了受援人,在与受援人充分沟通后,及时为其调取、整理证据材料并代拟申请书,向温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承办律师的努力,经仲裁庭主持,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所建立的劳动关系解除;被申请人温岭市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支付给许某人民币15000元,逾期未支付的按18000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就建立劳动关系期间所引发的劳动争议至此了结。后因公司方未履行调解协议,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许某向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拖欠产假工资?违法!挂靠社保关系,违法!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对于许某这样因为社保断缴导致不符合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应该如何处理呢?2012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公司方应该足额支付许某产假期间的工资,否则其行为是违法的。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实务中,有些公司或为了规避责任,或为了简化手续,往往会通过代理公司的名义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即社保代理。然而,这一行为与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是背道而驰的,不仅要支付额外的代理费用,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还要“自掏腰包”承担工伤、养老等赔偿责任。
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 潘伟娜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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