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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784辑——婚约彩礼不可少,一遇纠纷两家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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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13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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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784辑——婚约彩礼不可少,一遇纠纷两家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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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项约定,是中国传统观念中约定俗成的一种婚姻缔结方式。在古代,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无婚约则无婚姻。订立婚约的主体多是男女双方的父母,由媒人在其中牵线搭桥,故称“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近现代,此时婚约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但也是一种重要的民事习惯。
与婚约相伴而生的是彩礼
,订立婚约后,男方会向女方给付彩礼,然而婚约美丽,婚姻不易,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往往会因多种缘故分手,进而退婚,双方家庭也会因彩礼闹的不可开交。
案情简介
我在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值班窗口接待了一位李女士,她向我陈述了碰到的糟心事。去年,李女士与王先生经人介绍认识,在相处后建立了恋爱关系。双方于今年年初办理了订婚仪式,
订婚当日,王先生给了李女士一枚钻石戒指,以及18.8万元现金、金器作为彩礼。
订婚后,李女士与王先生共同生活,未进行结婚登记。近日,王先生与李女士产生矛盾,
王先生提出退婚,解除婚约
。目前,王先生要求李女士返还全部彩礼,
而李女士家属认为,按照农村习惯,男方提出退婚不应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双方因退还彩礼的事情争执不下。
近年来,婚约财产纠纷日渐增多,在此类案件中,通常情况下男方认为,我为了结婚付出这么多,最后婚没结成,给出去的彩礼要还给我;而女方认为,我为了结婚也付出了那么多,该做的不该做的都做了,现在没办法结婚也不能怪我一个人,彩礼还不够补偿我青春损失,为什么要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么我国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律师点评
我国《民法典》并未将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只是这种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的履行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那解除婚约后,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应当如何处理?在中国婚嫁习俗里,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或贵重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那么,王先生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向李女士给付彩礼和钻石戒指,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王先生要求李女士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返还彩礼并非要求全额退还,审判实践中,往往会综合考虑双方同居生活时间、有无子女、是否怀过孕、已给付彩礼的使用情况、过错责任、彩礼数额、双方的家庭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返还的数额。
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 陈虹烨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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