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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794辑——投诉检举有风险 举报不当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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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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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8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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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794辑——投诉检举有风险 举报不当成被告
2022年1月4日,天台县法援中心接到关于邱某某诬告陷害罪一审案件,并对其进行了指派,援助律师在依法申请阅卷后,这场邱某某持续了近两年的“战斗”初露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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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邱某某递交了第一封检举材料,举报徐某某多项违法乱纪事实,此后陆续又向多个部门反映徐某某的情况,自此开始了他漫长的举报之路。
2020年相关单位就邱某某的举报事实进行了调查,后以书面形式告知邱某某其举报的相关情况均不属实。但是邱某某并不相信这一调查结论,不断向上级单位和各级领导进行投诉反映,同时检举材料中明确提出要求追究徐某某刑事责任的请求。2020年11月15日,邱某某因无端上访,被处以行政拘留9日。然而,邱某某对这一处罚结果不以为然,仍然不放弃举报,最终于2021年8月28日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刑事拘留,进而被依法逮捕。
本案被告人从始至终不承认犯罪,也不愿意认罪认罚,本案一度因为疫情原因无法会见而陷入胶着。在多方联系沟通后,援助律师取得了开庭前半小时的会见时间。会见过程中,援助律师就案件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情况与被告人进行核实,同时告知了诬告陷害罪的法律规定和本案可能判处的刑罚。被告人邱某某承认所有事实,但坚持自己无罪。
2022年1月19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一案正式开庭审理,
庭审中邱某某坦然承认自2019年开始就不断举报徐某某违法乱纪,在举报材料中也曾明确提出要求相关单位追究徐某某刑事责任的请求
,同时认可在相关单位告知调查结果后,其仍不断将举报信寄往各个单位投诉反映的事实,但邱某某始终主张自己没有犯罪。邱某某坚信他举报的是事实,并且发自内心地认为徐某某确实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只是相关单位没有找到证据予以证实。虽然被告人坚持不认罪,但是案件最终判决邱某某构成诬告陷害罪,判处邱某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
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被告人邱某某在被告知举报不实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上访,同时将相关检举材料寄往各级领导,要求相关单位追究徐某某刑事责任,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法律规定。
“我们村书记,他违法乱纪…”,“某某村干部,他挪用公款…”,“某某法官,他枉法裁判…”,类似的言辞经常出现在人们的茶余饭后之间,或真或假,谈论之间也无人追其源头,无人在意事件的发酵。很多时候这些交谈也只是一种谈资,仅为八卦传播,没有恶意目的。然而总有那么一小部分的人或为正义的目的或为私仇或被他人利用等各色原因,将这些“谈资”整理成书面材料,向各个部门单位进行反映举报。在得到相关单位的反馈意见后,不少人就偃旗息鼓了,但也有那么几个为数不多的人会继续不停的投诉反映。本案的被告人就是“战斗到最后一刻”的其中一人。
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的责任和义务,相关单位也欢迎公民向其提供违法犯罪的线索。检举不实不会被追究严重的法律责任,但是故意捏造事实以期陷害他人,轻则被追究侵权责任,重则构成诬告陷害犯罪。赞美之词可脱口而出,中伤之语须三思而述,谨防伤人伤己。
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 陆如莹
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 吴照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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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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