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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打印本页]

作者: 台州城市网    时间: 2018-3-14 10:33
标题: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起草了《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请于2018年3月15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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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3月9日
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加大农村废弃、闲置与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引导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加快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支持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是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在充分保障本项目区内拆旧搬迁农户的安置用地、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农村发展用地和解决本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的基础上,节余面积用于城乡建设的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条 节余指标调剂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建立省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平台,跨县(市、区)之间节余指标调剂,必须在省级调剂平台进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可以建立相应的县级调剂平台。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产生的节余指标,均可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
第二章  节余指标的产生
第六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城乡规划等,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年度总体规模和空间布局,统筹安排,稳步实施,有序推进。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规定,按照“先复垦、后挂钩”的要求,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区,依法批准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立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拆旧区土地利用现状、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权属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到界址、权属清楚,面积准确。
第八条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立项批准后,申报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县级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和社会资本参与实施建设用地复垦。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竣工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省、市进行抽查复核。
第九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确保复垦项目质量。复垦成耕地的,必须做到与周边二级地类一致,并优先复垦为水田。复垦新增耕地的质量原则上不低于周边耕地的质量等级。项目实施情况须录入土地整治项目监管系统,实行在线监管。
第十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验收情况和实际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核发节余指标凭证。
县(市、区)核发节余指标凭证,须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复垦节余指标库备案,登记入册,纳入电子台账,实行统一管理。在台账中注明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和耕地面积、耕地地类和质量等级等情况。
第三章  节余指标的价格、调剂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节余指标调剂实行最低保护价。最低保护价必须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建设用地复垦成本、复垦的地类和后期管护费用、房屋拆迁安置、融资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地质灾害区村民搬迁,以及农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的收益等因素。
县(市、区)确定的节余指标最低保护价应及时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最低保护价可根据市场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更新。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各地节余指标调剂情况,适时制定省级调剂平台节余指标调剂最低保护价。
第十二条 县域内节余指标调剂价格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保护价。当县域内调剂价格低于最低保护价时,节余指标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按最低保护价收购。
第十三条 县域内节余指标调出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户或其他建设用地复垦实施主体等。跨县节余指标调出方为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县域内节余指标调入方必须为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跨县节余指标调入方为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节余指标调出方调出节余指标的,需提出申请。县域内调出节余指标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跨县调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调出申请包括形成节余指标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基本情况,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面积和新增耕地面积、耕地地类和质量、调剂底价、拆旧区复垦验收、拆旧搬迁农户安置情况等信息。节余指标调出方申报的调剂底价应不低于调剂平台确定的最低保护价。
第十六条 省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收到指标调出申请后,对调出方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核实节余指标有关信息,对不符合调剂资格的,不予受理。国土资源部门受理调剂申请后,对节余指标涉及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进行实地踏勘,核实拆旧搬迁农户安置情况、复垦项目复垦新增地类、面积和质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对调出的节余指标信息核实后,将调出节余指标面积、地类、质量和底价等在同级调剂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
第十八条 公示期满后,调入方需在5天内提出节余指标调入申请,并进行一次性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调剂平台公示的调出方调剂底价。公示期满后,报价最高者确定为调入方,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者为调入方。
在规定期限内,无人按要求提出调入申请的,允许调出方变更一次报价后,再次公示调剂。变更报价后,仍无人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出调入申请的,取消该项节余指标公示调剂。
第十九条 调入方确定后,即时在调剂平台公示5天。无异议后,国土资源部门下达指标调剂批复。调剂双方在批复下达后1个月内签订调剂协议,结清调剂资金。在县(市、区)调剂平台调剂节余指标的,应在完成调剂后5天内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条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节余指标调剂协议和价款支付票据,办理跨县域调剂双方指标划转和交割手续。
节余指标调剂后,相应调整调入方和调出方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
第二十一条 跨县(市、区)节余指标调入方调入指标后,不得再调出,调入的节余指标要在1年内完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报批。未按期完成报批使用的,暂停该县(市、区)参与节余指标调剂。
第二十二条 使用节余指标报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时,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扩展边界范围内直接等面积审批建新区块建设用地,不需编制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方案,由县(市、区)落实年度县域内耕地质量平衡。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地将节余指标用于城镇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和特色小镇建设,实现节余指标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四条 节余指标调出收益主要返还产生节余指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农业农村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节余指标收益分配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调剂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加节余指标调剂。
(一)不按时签订节余指标调剂协议的;
(二)拒绝履行节余指标调剂协议规定义务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其他影响公平调剂和市场秩序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调剂使用活动中存在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省级调剂平台由浙江省土地整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严格规范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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