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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869辑——记一次现场被抓包的“顶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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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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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7-10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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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869辑——记一次现场被抓包的“顶包”现场
“顶包”,原谓服劳役,当苦差,现有暗中更换、替罪的意思,多出现在刑事犯罪案件中,由不相干的人来顶替真正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可是,“顶包”毕竟是“顶包”,纸是包不住火的,甚至就有人在“顶包”现场被抓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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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险理赔,竟让朋友当起“背锅侠”
2022年11月23日凌晨,尚某饮酒后驾驶一小型普通客车从温岭市某镇甲村驶往某镇乙村方向。3时57分许,尚某驾车途经温岭市某镇丙村桥头路段,因雨夜在视线不良的道路上行驶时,未降低车速注意前方路面情况,追尾同向由被害人赵某推行的人力三轮车。事故发生后,尚某下车查看发现赵某伤势比较严重,遂联系了朋友曾某和黄某来到现场,后曾某与同车人员跟随救护车陪同赵某去往医院。在此期间,尚某便以其系酒后驾车,保险无法理赔为由,怂恿朋友黄某在交警面前顶替自己成为驾驶员,为这场交通事故“背锅”,黄某碍于情面便答应了。当交警到达现场时,黄某按照约定承认自己是驾驶员。然而,交警问了几个问题之后,就拿着一张监控照片进行比对,并质疑尚某才是真正的驾驶员,尚某当场承认了。最终,该事故造成被害人赵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部分损坏的结果,经鉴定尚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达到酒驾标准,本次事故尚某负全部责任。2023年3月2日,尚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一念之差,竟是“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之差
2022年4月,温岭市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辩护全覆盖”之规定,通知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尚某辩护。中心经审批,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张琼瑶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通过阅卷,对案件有了基本的认知。为了更加深入了解情况,承办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尚某。通过会见得知,尚某对于犯罪事实和罪名都没有意见,但是对于自己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始终存有疑惑。对此,承办律师向其分析了找人顶替这一行为的恶劣性和社会影响,并且一般情形的交通肇事罪,量刑范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如果存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量刑范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此,尚某终于意识到了这次“顶包”行为的严重性。
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被告人尚某对本案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又在庭前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好,在事故发生后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后虽有让人顶包的行为,但在交警拿出监控照片时立即承认其是驾驶人且在刑事立案后交警电话传唤后立即到案,到案后主动交代了本案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并报警,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尽力赔偿钱款,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温岭市人民法院充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提醒:当谎言触及刑法,背后的法律责任非常大
根据浙江省高院《关于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正确认定逃逸等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关于对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案件的处理的规定:肇事者让人顶替的行为从本质上说仍是一种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而且还是一种指使他人向司法机关作伪证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社会危害比一般逃逸更大,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并从重处罚。
这次“顶包”行为不仅给驾驶员尚某留下了深刻的教训,也让朋友黄某在犯罪的边缘走了一遭。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所幸交警及时发现,黄某的顶替行为并未对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造成严重的危害,否则黄某也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 张琼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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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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