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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874辑——花自己银行卡里的钱,竟然成了“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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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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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7-24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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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874辑——花自己银行卡里的钱,竟然成了“偷”
前有鲁迅笔下的孔乙己,一句“窃书不算偷”,让人不敢苟同。现有被告席上的杨某某,因窃取“自己”银行卡里的钱被检察院提起公诉,也是令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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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掉银行卡后,他竟然上演了一出“黑吃黑”
2019年4月、2020年5月、2020年6月,杨某某、吴某通过相互介绍的方式,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资金结算,仍出售银行卡及手机号码卡给他人,其中杨某某获利7000余元,提供的账户流入资金共计人民币390余万元。2022年4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某提起公诉,但是其涉嫌的罪名除了因上述出售银行卡行为导致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外,还有“盗窃罪”。原来,2019年4月,杨某某供卡给他人后,挂失了其中一张银行卡,获得留存在卡内人民币近一万元;2020年6月,杨某某与吴某商定各自将所供银行账户绑定本人使用的社交软件账号,待违法犯罪钱款流入银行账户后,利用绑定的账号从银行账户窃取钱款平分。后杨某某从其提供的银行账户通过消费、充值获取人民币5万余元。
判刑+退赔+追缴,“无本买卖”成了“亏本买卖”
2022年5月,温岭市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辩护全覆盖”之规定,通知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杨某某辩护。经中心审批、指派,该案由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何秋红律师承办。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通过阅卷和会见受援人杨某某,了解案件情况。期间,人民检察院作出补充起诉决定,因2019年6月杨某某和他人结伙,为到境外从事违法犯罪工作,在没有护照、签证情况下,从边境偷渡至缅甸,后被遣返回国,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过前期准备,承办律师按时参加了庭审活动。在审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提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尤其是在盗窃行为中,杨某某获取的钱款大部分已被对方拿回,除去分给同案人员吴某的份额,其个人获得金额相对较少,并且杨某某还存在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法庭给予杨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终,温岭市人民法院充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杨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四千元。责令被告人杨某某、吴某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余元。追缴杨某某违法所得7000余元。
警惕:莫要仗着几分聪明,将法律当摆设了
关于盗窃,很多人的观念还停留于“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大多表现为财物在空间上的转移。但是本案却突破了人们对盗窃罪的一般认知。杨某某处分的是自己的账户,而且还是别人违法犯罪的“不义之财”,为何会构成盗窃罪?原因在于,虽然银行卡流入的资金是违法的,但是其所有权并不属于杨某某,其擅自挂失、消费、充值等行为,即使处分的是自己账户里的资产,也已经涉嫌违法犯罪。对于杨某某来说,本是出于金钱的诱惑,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获利,后来又仗着几分聪明,意图非法占有账户里面的钱款,只是没想到最后“无本买卖”变成了“亏本买卖”,不仅要被判刑,还要涉及追缴、退赔违法所得,而且在数罪并罚的三个罪名中,盗窃罪的刑期是最重的。
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 何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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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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