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城市网
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896辑——捡手机竟被拘留,悔恨不已
[打印本页]
作者:
台州城市网
时间:
2023-12-4 17:04
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896辑——捡手机竟被拘留,悔恨不已
“走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从小唱到大的童谣,教育我们要做到拾金不昧。但在实际生活中,免不了有人存在贪念,认为白得的东西不拿便是亏。但捡东西捡到派出所,便得不偿失了。
(, 下载次数: 75)
上传
点击文件名下载附件
捡手机被拘留,怎么办
卢先生一脸焦灼来到援助中心,讲述自己平时开网约车,遇上有个乘客遗落了手机,到家后自己妈妈拿起手机并关机。第二天警察就上门,直接把妈妈带走了,并且以盗窃罪立案调查了,我们改怎么办?手机现在已经还给失主了,没想到还要被拘留。早知道会被拘留,这手机还不如不要了。
值班律师首先安抚了卢先生的情绪,询问其关于捡到手机后的具体情况,得知在乘客下车后,被遗落的手机在后排一直响动,但是司机卢先生既没有接听电话,也没有直接拿走手机,而是直接开回家中。后在车内的滴滴监控显示一位妇人上车拿走了手机,正是卢先生的母亲。失主在发现手机关机后便直接报警,警察通过手机定位找到了卢先生的母亲,并且带至派出所问话。
盗窃还是侵占?无罪还是有罪?
在本案中,警察虽然是以盗窃罪立案调查,但是手机是被乘客遗留在出租车内,在这样一个特定的场所,人员流动不大的地方,手机占有发生了转化,即转化为出租车司机占有。后被卢先生母亲据为己有并且关机,其手机的占有再次转移,对于手机这个遗忘物,如果是由负有管理职责之外的第三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取得的,拒不交出的,不成立侵占罪,而是构成盗窃罪。因此,出租车司机是负有保管管理职责的人,其母亲作为第三人擅自占有手机,金额达到立案标准,拒不返还的,构成盗窃罪。
但是,鉴于本案中手机并没有任何损坏,没有刷机或恶意转账,也已经及时归还给受害人,卢先生的母亲也是第一次涉及违法犯罪,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因次可以从罪轻角度争取不起诉。
勿以恶小而为之
总之,对于占有的问题,要根据一般社会普遍观念进行判断,一般人认为这个财物不能随便“捡”和“拿”,该财物就是属于他人占有之物,行为人不法取得,不构成侵占,而是构成盗窃。拾金不昧是中华社会传统美德,捡到遗失物最好交给警察或者交给当地场所的负责人,避免因贪小便宜而吃大亏。
法条指引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浙江美品律师事务所 解淑雅律师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 下载次数: 74)
上传
点击文件名下载附件
来源:台州司法
欢迎光临 台州城市网 (http://www.tzcs0576.com/)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