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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911辑——一时贪念拿回扣 骗取贷款终获罪 [打印本页]

作者: 台州城市网    时间: 2024-1-12 08:45
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911辑——一时贪念拿回扣 骗取贷款终获罪
做银行“中介”,拿贷款回扣
  2021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吴某为帮助他人(共17 人)骗取银行贷款,通过给予时任某银行客户经理的被告人倪某贷款额约7%的好处费的形式,要求倪某利用职务便利(两人通过虚假房产证等方式)违反国家规定向上述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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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倪某共向上述借款人违法发放贷款 780 万元(实际被使用 750 万元),造成 314.99 万元逾期贷款无法收回。后倪某为上述逾期贷款追加自家房产抵押,经该银行估算,抵押的房产市场价为 250万元左右,仍造成该银行经济损失 60 余万元。同时,倪某通过吴某收取借款人好处费 48.8 万元,吴某个人收取上述借款人好处费至少 15.4 万元。
如何认定骗取贷款,法律援助答疑解惑
  2023年11月20日,因被告人吴某未委托辩护人,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通知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吴某提供辩护。根据浙江省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本案后,指派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王梦宇律师为吴某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了被告人吴某。通过会见,吴某认为是出于好心帮助借款人贷款,自己仅收取少量的手续费且实际的操作者是在银行的倪某,自己为何构罪?
  针对吴某的疑问,援助律师耐心解答:“一、骗取贷款罪,其犯罪构成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采用了欺骗的手段,欺骗的手段并不限于在贷款过程中采用虚假资料,也包括本人或伙同他人在贷款过程中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及客观上与提交资料内容不符的情形,本案中你伙同倪某通过虚假的房产信息,隐瞒真相骗取了银行的贷款,已经构成骗取贷款罪;二、你通过收取贷款一定比例回扣的形式获利并向倪某支付所谓“手续费”的行为,属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此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听完解答后,吴某对自己的行为有了准确的认识,认为自己确实触犯了相关法律,对此后悔不已,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积极认罪悔罪,争取从轻处罚
  开庭过程中,吴某当庭认罪,援助律师提出被告人吴某在犯罪过程中主要起协助作用,获利主要给了倪某,且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提出的意见,判决:“被告人吴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与前罪刑罚拘役四个月,罚金一万八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八千元。”
案件简评
  贷款资格及用途是金融机构判断贷款能否收回的重要资料,是影响贷款风险的重要因素。即使贷款用于经营投资等正常活动,若借款人通过隐瞒、欺骗的方式,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同样构成骗取贷款罪。在此基础上,若是通过给予银行工作人员财务的方式获取贷款便利,则可能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

  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 王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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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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