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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传输助手第964辑——在租住房摔倒,公司及房东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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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台州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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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19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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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传输助手第964辑——在租住房摔倒,公司及房东是否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某火锅店招用李某为员工,李某被招用时尚未满16周岁。火锅店提供了宿舍供李某居住,李某住在宿舍三楼。2023年4月的一天,李某从宿舍三楼去一楼拿东西,经过二楼,因地面湿滑摔倒,碰撞了放置于过道的柜子,柜子顶的玻璃落下致使李某受伤。李某受伤后,被送医院救治,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李某系未成年人,2023年9月,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该案后,将案件指派给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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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取证无果,案件陷入僵局
接受指派后,承办人就受援人陈述的事实进行取证,因为受援人年纪较小,加上当时受援人送医后,现场被打扫了,没有办法还原受援人当时受伤的场面。经多方努力,仅有一位离职员工愿意作证,其他员工都在职,他们也不愿意出庭作证,受援人无法确认本案房东是谁,火锅店也不愿意配合。承办人认为目前的证据不是很充分,无法证实火锅店及房东存在过错,但和受援人沟通后,受援人坚持先起诉,考虑到本案起诉后存在调解可能性,承办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起诉后,承办人追加本案房东为被告,本案经两次开庭,一次现场勘察,火锅店及房东坚称自己没有责任,且不愿意调解,本案陷入僵局。
倾情法援 柳暗花明
因形势对受援人不利,承办人立即转变思维,向法庭提交了第三份代理意见,承办人认为,《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安全疏散中第三条规定地上3层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屋,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疏散楼梯处每层应设置应急照明灯。第四条规定居住出租房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影响人员疏散,公共部位不得堆放可燃物。外窗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房东提供的出租房屋只有一个楼梯,属于木楼梯,参照《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点第三条规定,存在安全隐患。某火锅店承租房屋后,在疏散通道上放置影响安全的物品,违反《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点第四条规定,也存在安全隐患。
2024年2月,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房东提供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10%赔偿责任,某火锅店租赁房屋供员工住宿过程中,也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15%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方承担侵权责任,需要认定对方有过错,在办理过程中,面对取证难、本案陷入僵局的情况,承办人及时转变思维找出对方有过错的依据,法院最终认定对方存在过错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星固律师事务所 沈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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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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