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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965辑——“此罪”到“彼罪”,刑期“打骨折 ” [打印本页]

作者: 台州城市网    时间: 2024-6-21 16:06
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965辑——“此罪”到“彼罪”,刑期“打骨折 ”
为情所困犯大错
  朱某和刘某本是一对情侣,交往一段时间后,刘某向朱某提出分手。分手后,朱某终日茶饭不思。2023年11月的一个清晨,朱某持刀来到刘某宿舍,打算和刘某就感情问题说个清楚。为让刘某留下来与其交流,朱某持刀挟持了刘某的室友李某,中途将刀放在身旁。警方来到现场后,朱某又持刀挟持李某,迫使警方离开房间。经规劝,朱某最终释放了人质,被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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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11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朱某犯绑架罪(人质型绑架)并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时冲动+悔不当初≠情有可原
  因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且朱某没有委托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椒江区人民法院通知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朱某指派律师。中心当日指派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鲍敏聪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朱某。“我知道做错了事,也很后悔,法律给我的惩罚我都认”,“为了能和她在一起,我一个人来台州,分手的那段时间旁边也没人能谈心,当时心态真的崩了”,“如果能再给我一次机会,我肯定不会这么糊涂”。会见室里,朱某后悔道。
绑架?还是非法拘禁?
  通过会见以及阅卷,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因情感纠纷引起的控制人质的行为是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两罪虽然在行为方式上有着相似的构成要件,即均可以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但绑架罪还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并且两罪的刑罚规定极为悬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绑架罪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使情节较轻的,也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朱某在分手后就感情问题多次联系刘某但均未成功,于是想到前往刘某所在宿舍。为了能让刘某留下来顺利完成交谈,又持刀挟持她的舍友,其最终目的是就双方感情问题完成交流。挟持过程中,朱某虽然存在持刀行为,但未对被害人造成实际伤情。因此,承办律师认为本案构成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
  承办律师将检索的类案形成书面检索报告,并完成法律意见书,庭审前向法院递交。庭审中,承办律师从朱某犯罪时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论证朱某罪名应为非法拘禁罪。
  最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提出的意见,判决“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 鲍敏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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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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