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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1019辑——对家暴勇敢说“不”! [打印本页]
作者: 台州城市网 时间: 2024-12-13 16:40
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1019辑——对家暴勇敢说“不”!
近日,一位形容憔悴的妇女在其姐姐陪同下走进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我遭受了家暴,现在要怎么办,你们能不能帮帮我?”
家暴变本加厉,她竟被丈夫打到耳膜穿孔
2007年,王女士在外务工期间和老公刘某相识,两人共同生育了一儿一女,按理说应该生活幸福美满,然而婚后,刘某显露出暴躁脾气,时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就对王女士进行言语辱骂和肢体暴力。为了一双儿女,王女士一直忍气吞声,但没想到刘某并没有任何收敛,2022年7月份,不堪忍受的王女士带儿女外出租房,与刘某分居。分居后,王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两次向老家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但因刘某不同意离婚,王女士此前也未保留家暴证据,法院均未判离。今年10月份,刘某又再次找到王女士住处对其进行暴力殴打,此次殴打更是变本加厉,直接进王女士打进医院,后经诊断,王女士因此次家暴出现多处挫伤、通气过度、左鼓膜穿孔。
法援为她撑起“保护伞”
听完王女士的诉说,值班律师仔细向王女士了解其诉求和担忧,王女士说担心刘某会再次对其进行家暴,也想再次起诉离婚。为避免王女士再次遭受人身威胁,值班律师一方面指导王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另一方面指导王女士收集保留家暴相关证据,同时告知王女士因家暴离婚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金,有需要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助力其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遇到家暴请记牢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散布隐私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遇到“家暴”时,应该首先保证自身安全,并采取措施理智应对:
1.立即拨打110报警。也可以向所在村(居)委员会、妇联组织等求助,报警求助的,保留报警回执,必要时可以申请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伤情严重的,报警后由公安机关委托进行伤情鉴定。
2.收集被家暴证据。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加害人实施家暴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被家暴造成的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等方式威胁、恐吓的,可以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如果加害人有悔过表现,可以要求其写保证书,并签署姓名、日期。
3.及时就医或伤情鉴定。如果在家庭暴力中受伤,则一定及时去医院治疗,并妥善保留诊疗记录、病历材料、医疗费票据等,或到伤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保留鉴定证明。
4.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反家庭暴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有: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
5.申请临时庇护、法律援助等服务。遭到家暴后,没有生活来源,又无家可归的,可向当地妇联组织申请入住反家暴庇护站,获得临时生活帮助。《反家暴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准备起诉离婚的,还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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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 俞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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