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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1023辑——“剁手”有风险,消费需理性 [打印本页]
作者: 台州城市网 时间: 2024-12-27 15:38
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1023辑——“剁手”有风险,消费需理性
案情简介
今年“双十一”大促期间,张女士在某电商平台下单某影视城年卡,激活绑定后发现另一平台同款商品价格更低,便打算取消订单。熟料,该订单显示激活后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款。张女士认为案涉产品不属于鲜活易腐或定制类商品,平台“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款”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遂至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律师如何维权。
值班律师通过张女士提供的商品链接,详细查看了商品的详情描述并按照流程体验了下单流程后发现,“权益卡激活后不支持退款”的提示在下单过程中多次呈现,且详情界面下单须知中明确载明:“权益卡未激活支持全额退款”,“请仔细核对激活手机号码,激活后不支持取消”。下单流程中还会对是否激活权益卡以及激活权益卡手机号进行二次提示确认,上述提示方式已经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同时,权益卡的售价不同是因为不同平台对商品的补贴力度不同。
基于以上事实,律师认为张女士在网购过程中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对不同平台的商品比价后自主选择下单。平台及商家已经采取合理方式进行提示说明,并不构成对张女士公平交易权的侵害,张女士激活权益卡后某影视城已经将对应的优惠券发放至张女士的账号内,提供了对应的服务,经律师分析后,张女士表示以后尽量不再冲动消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修订《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其中第七条对《消保法》第二十五条作出列举式解释,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的三种商品: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本案中,张女士购买的权益卡一经激活无法解除绑定且价值贬损较大,故在商家和平台已经充分提示且经消费者确认的情况下,并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
律师提醒
消费者在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商品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平台的促销规则以及商品本身的提示性条款,谨慎选择下单产品,核对产品价格、退换货条件等重要信息,切莫冲动消费,以免产生纠纷或造成财产损失。
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梦轩
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 陈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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