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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1025辑——四年工作年限变一年,消失的三年谁来负责? [打印本页]
作者: 台州城市网 时间: 2025-1-6 10:18
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1025辑——四年工作年限变一年,消失的三年谁来负责?
一份工作,竟有两家用人单位?
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今,王女士受雇于一家商场的珠宝柜台,从事销售工作。2024年11月30日,因效益不佳需要撤销该柜台,柜台主管与王女士协商补偿事宜,表示王女士在B公司工作时间为1年,B公司愿意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王女士这才发现,2023年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不再是2020年雇佣她的A公司 ,而是B公司,就连社保缴纳和工资发放主体也相应进行了变更。明明在同一个岗位工作了4年,却只能按照一年的工作时间拿到经济补偿金。王女士感到很委屈,遂来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
两家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怎么计算?
听完事情经过,值班律师告诉王女士,《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属于原则性规定,但有原则就有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女士的情况符合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的情形。
有理还要有“据”
解释完相关法律规定后,值班律师询问王女士有没有保留2020年12月1日以来的工作记录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例如打卡记录、工作群群聊、工作照片等,王女士说这些证据都是有的,商场也可以为她作证。值班律师翻看了王女士手机里的相关证据,确实能够证明王女士4年来一直在同一个珠宝柜台上班,而且珠宝柜台也没有更换过品牌名称。王女士这才松了一口气,表示自己更有信心和底气去跟公司主张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
实务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减少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意将劳动者安排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由于业务调整、企业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发生调动,从而造成劳动者基于工作年限的潜在利益缺失的局面。在这些情况下,主张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劳动者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劳动者可以收集提供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调动前后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劳动关系转移协议书、调动通知书;新用人单位和原单位的工商信息。
对于新用人单位来说,在接盘了原用人单位的经营场所,继续沿用原用人单位员工的情况下,如不愿承继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年限的,应当让原单位与劳动者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璟杉律师事务所 吴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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