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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1029辑——乘客下车踩空受伤,公交公司要担责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台州城市网    时间: 2025-6-17 14:41
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1029辑——乘客下车踩空受伤,公交公司要担责吗?
  公交出行是很多人会选择的一种方便快捷的主流出行方式。但若在乘车过程仲发生事故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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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卢奶奶乘坐公交车前往菜场买菜,在下车过程中不小心踩空,摔伤骨折。后被送进医院治疗。本次事故造成奶奶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卢奶奶一家认为是公交车站台设计高度不合理奶奶才会踩空,公交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公交公司认为车辆已经停稳,也是停在指定地点,公交公司并没有过错,是乘客自身过程造成的。
  无过错即无需赔偿吗?
  在搭乘公交车时,乘客与公交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旅客运输合同中,公交公司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制度,即承运方公交公司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的除外。
  谁有过错?
  在本次事故中,公交司机在规定地点停稳车辆上下乘客,路面也没有明显施工情况,虽然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过错,但公交公司仍应承担运输合同违约责任。
  那卢奶奶自身有无过错呢?在现场监控显示,涉案公交车停稳时驾驶员的确提醒乘客下车注意安全、卢奶奶下车时仅向两边张望,全然没有留意脚下的路面情况,对踩空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但并非是重大过失。
  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公交公司和卢奶奶达成和解,握手言和。
  律师说法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障乘客脚下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追求的目标。法律之所以规定承运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为了有效保护乘客的人身安全,促使承运人采取各自措施来保护旅客安全。
  当然,在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如果旅客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应当综合考虑旅客过失之程度以及承运人实际是否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及其程度,适当减轻甚至免除承运人的责任。客运过程中,旅客负有遵守乘车秩序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同样是违反合同约定。因此,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时,并非只能在全部赔偿和免除赔偿之间选择,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可以实行部分赔偿,从而避免全部赔偿或者免除赔偿所带来的显失公平。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美品律师事务所 解淑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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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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