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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1030辑——眼镜标识虽小,法律保护可不少 [打印本页]

作者: 台州城市网    时间: 2025-6-17 15:03
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1030辑——眼镜标识虽小,法律保护可不少
  知名眼镜品牌具有较高的品牌效应,有的同行业从业者为牟取暴利会大肆仿冒跟风知明品牌,但他们不知就在这小小的眼镜标识上,国家对此却有多项保护,一不小心除了面临巨额的民事索赔外,可能还会身陷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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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意难做铤而走险
  2020年因环境下行,公司效益不好。受援人龙某与另案处理人员约定,由龙某为其印制雷朋、欧克利等眼镜商标标识,每件0.04元人民币。龙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得到这些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委托许可,以及没有承印注册商标资格的情况下,在其控制的配件厂内在镜片上非法印制假冒欧克利、香奈儿等注册商标标识。经注册商标所有人鉴定,上述成品眼镜及各种半成品标有的注册商标均为假冒注册商标。所幸上述产品均未流入市场。
  尽力辩护适用缓刑
  援助律师在阅卷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受援人。在了解完案情后龙某表示,当时我觉得商标这么小的东西做一下应该也没事,想着能赚钱就行,没想到居然会涉嫌犯罪。援助律师向其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本案中,龙某系初犯,现已退出所有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产品均未流入市场,均可从轻处罚。最终经人民法院审理对其适用缓刑。龙某表示,自己今后一定吸取教训,珍惜改过的机会,依法规范经营工厂。
  知识产权不容侵犯
  小小标识,上面却凝结了几代人的心血与精力,是一个品牌最重要的财富,对消费者来说也是品质的象征。制造、销售仿冒产品,不仅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广大经营者作为市场主体要具备基本知识产权知识,充分认识制假、售假的危害性,规范经营活动,减少侵权风险发生,也为自己免除涉刑风险。
  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 吴坤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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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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