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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1065辑——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 [打印本页]

作者: 台州城市网    时间: 5 天前
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1065辑——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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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存侥幸埋祸端
  2024年10月某日下午,被告人金某在某宾馆进行装修施工时,为贪图方便,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将一个床垫从四楼南面安全通道楼梯处扔下,砸到地面后反弹碰到正在路上行走的叶某,导致叶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叶某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
  贪图方便终害己
  2024年12月18日,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本案后,指派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黄谦律师为金某涉嫌高空抛物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向路桥区人民法院申请阅卷,并及时会见了被告人金某。
  会见中,被告人金某表示自己是负责拆除宾馆原先装修材料的,当时四楼有一个床垫要搬到楼下,因为床垫太大无法使用电梯搬运,便和一起干活的陈某把床垫从房间里抬到四楼安全通道的楼梯处(楼梯设在宾馆南面的外墙),在观察楼下没有人后,将床垫扔了下去,但扔下去之后发现刚好有一人经过,床垫在落地后反弹,导致其脸部受伤。被告人金某说着说着一度哽咽“我很后悔,当时是看了楼下没人才扔的,谁知道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我真不该为了一时的方便,以后再也不会做这种事了”。
  援助律师针对本案,耐心为其分析:《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高空抛物罪为故意犯罪,要求明知高空抛物行为会产生扰乱公共秩序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我们肯定不希望该结果的发生,但是否放任了该结果的发生,要看有没有对高空抛物行为侵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具体风险进行了合理的控制,例如是否设置了安全带、安排了人员提醒和疏散过路行人或车辆等;二、高空抛物罪的入罪标准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高空抛物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要结合抛掷物的种类、高度、次数及抛掷时间、地点、危害结果等因素综合认定。回归到本案,虽然被害人叶某的损伤程度经鉴定未达到轻微伤,但抛掷高度与抛掷物足以产生致人伤亡的冲击力,对叶某的人身产生具体、紧迫的危险。
  及时援助犹未晚
  金某听到援助律师的解答,后悔不已,表示想要赔偿被害人,争取从轻处罚。援助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案件情况,联系被告人亲属,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开庭过程中,援助律师认为被告人金某构成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改之意,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最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提出的意见,判决“被告人金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头顶安全共守护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他人和公共安全。据专业实验测算,一颗重3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会把人头顶砸出个肿包,从18楼抛下能砸破人头骨,从25楼抛下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一块巴掌大的西瓜皮、一个空易拉罐从25楼抛下击中头部亦可致人死亡,但依然有人存在侥幸心理,肆意将物品从高空抛出。
  要解决高空抛物问题,既要靠法律的规范,也要靠我们每个人的自我约束。我们要提高安全意识,提升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妥善放置物品、自觉不朝窗外抛掷物品,共同守护“头顶安全”。
 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 黄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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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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