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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1066辑——关于抚养费的那些事儿 [打印本页]

作者: 台州城市网    时间: 昨天 16:21
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1066辑——关于抚养费的那些事儿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是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的。当婚姻走到尽头时,对于没有实际参与抚养子女的一方来说,这种抚养义务就会以金钱支付的形式来实现。那么抚养费应该付多少、怎么付,这就成为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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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额抚养费合不合法?
  2011年,小郑的母亲林某与父亲郑某结婚,6年后生育小郑。在小郑4岁的时候,父母因感情不和,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小郑由母亲林某抚养,父亲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0元整,直到小郑年满18周岁为止。然而令林某没有想到的是,郑某在离婚后便没有探视过小郑,抚养费更是分文未付。一开始,林某靠着自己在厂里打工的微薄收入,维持着母子二人的基本生活。然而没过几年,林某被工厂辞退了,导致没有了任何经济来源,无奈只能代表小郑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希望向父亲郑某追讨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小郑的申请,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同时也提醒林某,由于双方约定的抚养费金额明显高于一般标准,本案可能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
  法律援助,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陈佳人律师接受指派,为小郑追讨抚养费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接待林某后,详细了解了案情,并告知其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本案的诉讼主体为小郑,林某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小郑办理委托手续,参加诉讼等。
  同时,援助律师再次告知林某本案存在的风险: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由于无法举证郑某的收入情况,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本案可能存在抚养费被调整的风险,即按照当地人民法院关于抚养费的判决标准,降低到每月1000元。在援助律师耐心解释后,林某表示知晓并理解了相关规定及风险,并确认其诉讼请求为:1、要求郑某支付离婚后至今的抚养费共计26万余元;2、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此后每月1日前支付抚养费8000元直至小郑成年。
  援助律师帮助小郑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曾经尝试联系郑某,但郑某一直避而不见,直到开庭当天也未参加庭审。鉴于郑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支持了小郑全部的诉讼请求。林某欣喜于该判决结果,并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抚养费的金额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至于抚养费的金额,是可以自行约定的。为了降低风险,建议通过离婚协议书、调解书等进行书面约定。在本案中,林某与郑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人民法院认定其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已就小郑的抚养事宜作出约定,该约定对林某及郑某均有法律约束力,郑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五十条的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 陈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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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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