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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1076辑——保姆在雇主家受伤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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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30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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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1076辑——保姆在雇主家受伤算工伤吗?
——以一起住家保姆崴脚骨折案为例
保姆工作中意外受伤
王阿姨的孩子在外地上大学,丈夫长期异地工作,家中仅剩她一人生活。为充实日常并减轻家庭经济压力,王阿姨决定寻找住家保姆工作。恰逢同小区李女士因夫妻工作繁忙,急需雇人接送学龄子女、照料生活起居及准备晚餐。双方协商一致后,李女士以每月4000元报酬雇佣王阿姨为住家保姆,未通过家政公司派遣。
入职十余天后,王阿姨在雇主家中不慎崴脚致左脚第五跖骨基底部骨折。李女士垫付了全部1000余元的医疗费(包含两次复诊)。王阿姨认为自己尚未达到退休年龄,受伤又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理应属于“工伤”。带着这个疑问和维权的期望,她来到了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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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受伤,居然不属于“工伤”
值班律师解释道: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需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劳动关系的成立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本案中,李女士作为自然人(个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需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因此,双方之间无法形成劳动关系。同时,此案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无需劳动关系即可认定工伤”的特殊情形(如违法转包等)。因此,王阿姨此次受伤无法认定为工伤。
值班律师指出,王阿姨虽无法认定工伤也无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主张民事赔偿。该条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赔偿比例需结合李女士过错程度(如是否提供安全作业环境)、王阿姨自身注意义务履行情况综合判定。
此伤残等级非彼伤残等级
听到无法认定工伤,王阿姨紧接着提出了另一个关心的问题:“那我的伤还能主张‘伤残赔偿’吗?听说伤残赔偿的金额占所有赔偿金额的大头。”值班律师结合王阿姨的伤情分析道,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像她这种左脚第五跖骨基底部骨折,很可能难以评定上伤残等级。他建议王阿姨,如果对此有疑虑,可以自行前往当地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详细咨询和确认评估。
王阿姨一脸困惑地提出疑问:“可是给我看病的医生说,我这种情况差不多可以评到十级伤残啊?这是怎么回事?” 针对王阿姨的疑惑,律师进行了详细解答。目前,民事案件主要存在两套伤残评定标准,这两套标准在适用对象、评定条件以及伤残等级划分上都有着明显区别。其一为工伤伤残标准,该标准适用于经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评定依据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其评定条件相对宽松,在某些情况下,伤者更容易达到某一伤残等级。其二为人身损害伤残标准,适用于非工伤类的人身损害案件,诸如交通事故、个人劳务关系中受伤等情况都在此列,评定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具体到王阿姨的情况,她是在个人劳务关系中受到伤害,并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她的伤残等级评定应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这一人身损害伤残标准,而非工伤伤残评定标准。医生对王阿姨伤残情况的判断,可能是由于混淆了工伤与人身损害的伤残评定标准,误用了较为宽松的工伤标准所致。
律师提醒
值班律师补充指出:在证据留存环节,王阿姨需妥善保存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劳务合同》等能够证明劳务关系的相关凭证以及因劳务受到损害的证据。特别需要提醒的是,若没有书面协议,聊天记录中涉及前述内容的对话很可能成为关键证据,因此在事情妥善处理前切勿删除。
从王阿姨的案例延伸来看,保姆群体更应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入职前需明确用工性质,优先选择与正规家政公司签约;提供私人劳务时,建议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工作内容、报酬支付、意外责任分担等条款。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就医并保存诊断记录、费用票据等证据,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 何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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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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