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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1043辑——谨慎!转发这类视频系违法 [打印本页]

作者: 台州城市网    时间: 2025-6-25 09:18
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1043辑——谨慎!转发这类视频系违法
好奇心态,转发视频
王某加入了当地的一个500人微信大群。一天,一名群友在群内分享了一个二维码,并附言“有兴趣可以扫码观看”。王某作为一线吃瓜群众,立刻进行扫码并下载了视频,点击后发现是一段含有暴力恐怖等内容的视频,王某皱着眉头看完后,随手转发给自己的好友。过了一段时间,公安机关找到了王某并且将其扣押,认为其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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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恐怖暴力视频?
在2014年,我国多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严禁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的通告》,《通告》明确规定:“暴力恐怖音视频”是指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音视频。具体包括了含有煽动“圣战”等宗教极端思想,主张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破坏法律实施等内容的音视频;含有传授制造、使用炸药、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等内容的音视频。
好友转发也不行
本案中,王某手机内持有的视频经过鉴定包含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王某在观看完恐怖视频后还进行转发。系在主观明知认识到宣扬的视频包含极端血腥残忍手段危害他人生命的内容,还进行转发,构成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好友之间的免费分享也是违法的。
律师说法
  该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是处于什么目的,只要意识到所观看的视频包含了极端血腥残忍手段危害他人生命的内容,可能构成犯罪。分享更是不可以。即便情节比较轻微,也会受到行政处罚,喜提拘留。
因此我们要提高“知恐、防控、反恐”意识,在浏览视频时要学会辨别,不该看的东西立马返回删除,不要盲目转发分享。共同建设良好的网络环境,维护国家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施利用网站、网页、论坛、通讯群组等网络平台等发送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行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规定,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定罪处罚。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四条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文件四十个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美品律师事务所
解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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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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