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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1054辑——残疾人努力工作,却成犯罪工具人 [打印本页]

作者: 台州城市网    时间: 2025-6-25 10:51
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1054辑——残疾人努力工作,却成犯罪工具人
家住宁海县的童某某系患有精神分裂并且智力三级伤残的残疾人,2017年至2018年6月期间,童某某因在网上寻找工作不慎进入诈骗集团从事话务、及催收工作。2023年12月27日,天台县公安局开始立案调查,童某某于2024年3月28日向天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25年3月,该案件被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因童某某系精神病人,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案件后特指派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范益海律师承办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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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的光,照亮残疾犯罪嫌疑人赴“新生”

承办律师在接案并了解童某某的特殊情况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其家属一起进行询问谈话,就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与当事人及逐一进行核对确认。因童某某涉案资金较大参与集团诈骗既遂达4954万余元,非法获利37756元,被判处刑罚的可能性极高。承办律师了解到童某某身世较为可怜,其出生时因有一定的智力残疾而被父母抛弃,现父母为其养父母,且年事较大。童某某家庭经济困难,并且无劳动能力,每月仅有180元的残疾补助金来维持生活。因此在审查起诉期间,承办律师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从主观上及客观上分析论证了童某某的行为,其主观上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且愿意退赃,考虑其从犯情况,而童某某自身患有精神疾病,智力残疾,且童某某家境困难,如案件移送至法院起诉可能面临高额罚金,以目前童某某的家庭经济情况是无力也无法承担的。虽然本案系涉恶案件,但在承办律师与多方的共同努力下,最终检察院对童某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律师提醒

本案童某某虽是犯罪嫌疑人,但也是一名受害者。该案例提醒每个人在找工作的同时,必须擦亮自己的眼睛,职场并非是纯粹的利益交换,更是一个价值观的博弈,需谨慎而为之,避免选择对自己和他人都能构成伤害的工作,工作内容如果有催收或者要求他人借款的内容必须提高警惕,远离犯罪行为,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连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 范益海

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 吴照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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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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