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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1056辑——凭本事“赚”的钱 因无知犯的罪 [打印本页]
作者: 台州城市网 时间: 2025-6-25 10:55
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1056辑——凭本事“赚”的钱 因无知犯的罪
“我开车注意一点,每天省下来的油就应该给我”。当被公安机关通知因卖柴油一事需要他接受调查的时候,某环境卫生服务公司的垃圾车驾驶员孟某某一头雾水。
两年“省”出油钱10多万元
2020年9月,孟某某入职某环境卫生服务公司,负责驾驶垃圾车,每天按路线收集垃圾运到垃圾中转站。2021年8月开始,公司规定定点加油,按照每天固定的油耗标准,由驾驶员持油卡自行加油。孟某某开车会省一点,每个月会多出200多升的柴油,他自己会剩下一点,其他的就抽出来让同事一起卖了,每次收入在1000-2000元不等,日积月累的竟“赚”到了10多万元的油钱。在孟某某的认知中,公司给他每天一个油耗标准,他自己开车注意一点,每天省下来的油就应该给自己,所以才把省下来的油抽出来卖了。事发后,孟某某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2024年4月,人民检察院以孟某某身为单位工作人员,与他人结伙,私自从管理的车辆油箱内抽取柴油用于出售牟利,共同犯罪涉及金额人民币82万余元,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2024年5月,因孟某某未聘请律师,属于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援助律师的情形,市人民法院通知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孟某某提供辩护。中心指派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江海勇律师作为孟某某的辩护人。江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与承办法官联系,详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并会见了孟某某。
根据在案材料,孟某某系外来务工人员,此前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看到同事将车上多余的油抽出来卖掉获取好处,便也将自己驾驶的垃圾车的多余的油抽出来卖掉获利。由于孟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已经全部退赃,且存在自首情节,已经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争取缓刑。庭审过程中,江律师综合上述情况,积极为孟某某辩护。
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孟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孟某某表示认罪伏法。孟某某的一位同事因情节较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孟某某将垃圾车的柴油出售,共同犯罪涉及金额人民币82万余元,达到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因为已全部退赃,认罪态度比较好,人民法院最终判处孟某某拘役并适用缓刑,体现了罪刑相适应,既对孟某某进行了必要的惩戒,同时适用缓刑有利于其重新融入社会。
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 江海勇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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