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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1108辑—— 给“未”来一次机会 迷途少年获“不起诉” [打印本页]

作者: 台州城市网    时间: 2025-12-18 16:39
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第1108辑—— 给“未”来一次机会 迷途少年获“不起诉”

别让一念之差偷走青春未来

“平时喜欢刷抖音,看到有人以买手机的名义趁店员不注意把手机偷走的视频,就萌生了这种想法”,未成年人李某说出了想效仿网络视频去偷窃的想法。2025年10月15日晚,李某至路桥区路桥街道某手机店内,假意购买手机,让店员拿出一部白色苹果16ProMax手机供自己查看,后假装付款分散被害人的注意力,趁店员不注意之际窃走手机并逃离现场,后被店员抓获并追回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7767元人民币,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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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律师倾力相助迷途少年获不起诉

收到援助通知后,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当事人李某的情况进行进一步审查,发现其案发时系未成年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援助律师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接到案件之后,援助律师第一时间联系检察院申请阅卷,全面掌握案件事实与证据细节,又于当天约见李某及其法定监护人,了解其日常生活状况及核实案情。援助律师了解到,李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时未成年,有坦白,悔罪表现,家庭监护能力较强、再犯风险低等情节,由此判定,本案存在不起诉的可能性,并向检察院提出相对不起诉的律师意见。尔后,检察院基于本案召开相对不起诉的听证会,会上邀请了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代理、法律援助律师及适格成年人共同参与。李某在听证现场深刻忏悔。“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比单纯的惩罚更有意义”,辩护律师恳切地说到。12月1日,好消息传来,检察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寄语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对涉罪未成年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非“一放了之”,而是“严管厚爱”的体现。盗窃行为一旦养成,极易从“小摸”升级为“大偷”。花有重开日,人无再少年,青春只有一次,人生无法重来。《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纵使法律给了未成年人机会,若未成年人一再放任自由,挑战法律的底线,也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未成年人要树立“伸手必被捉”的敬畏心,不贪小便宜、不跟风犯错。法律不是“束缚”,而是保护青春的“铠甲”。愿每一位少年都能知法、懂法、守法,用自律守护成长,用规矩点亮未来。


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 泮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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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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