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贪念误入歧途,拾金而昧终酿成恶果
2025年6月9日深夜,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叶某(化名),与同伴在路桥某小区大厅前台,意外拾获一部未设密码的OPPO手机。在发现手机微信与支付宝内存有约15000多元余额后,叶某与同伴未能抵制一时的贪念,与同伴商议并联系外地帮手,共同策划了一次通过网络支付、扫码消费等方式实施的盗窃,最终窃走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5141.08元。案发后,叶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立案侦查,案件于2025年11月11日移送到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至此叶某的青春前路骤然蒙上阴影。

法律援助及时介入,聚焦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接手案件后,我第一时间会见了叶某——一个面露惶恐、眼神闪躲的少年,满是对未知命运的担忧。通过耐心沟通,我了解到其本质并不坏,此次犯罪实属一时糊涂,法律意识淡薄所至。其父母离异且常年在外务工,他跟着年迈且经济拮据的爷爷生活。由于长期缺乏关爱,导致他在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缺乏正确引导。归案后,叶某悔恨不已,认罪态度诚恳,其同案犯的家属亦积极退脏、退赔,并尽力争取被害人谅解。
律师意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法理情并重
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我与办案人员积极沟通,详细阐述其家庭背景、成长环境以及犯罪的主观原因。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核心观点在于:第一,叶某系初犯、偶犯,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次要,行为具有明显的盲从性;第二,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案发后具有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第四,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尤为重要,提请司法机关充分考虑其可塑性强的特点,给予其改过自新、重返校园或社会的机会。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并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可叶某系未成年人犯罪,且具有多项从轻、减轻情节,秉承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对叶某附条件不起诉。这一结果,不仅让其深刻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还有司法的温度,更重要的是,为其保留了继续学业、回归正常生活的宝贵机会,避免了一名少年因一时失足而人生彻底脱轨。
律师寄语:用法律之手,扶正成长的幼苗
本案再次警示我们,青少年法律教育的缺失与家庭监管的缺位,极易导致其在诱惑面前迷失方向。作为法律援助律师,我们不仅要捍卫法律的尊严,更要传递司法的温度。对叶某这样的迷途少年,法律的最终目的并非简单惩罚,而是要通过必要的警示与及时的挽救,引导他们辨明是非,走上正轨。每一次对未成年犯的成功挽救,都是对未来的投资,也是对“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挽救一个”法律援助价值的最佳诠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 何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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