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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注意!7月起,台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有新规 [打印本页]

作者: 台州城市网    时间: 2018-6-2 16:53
标题: 注意!7月起,台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有新规
注意!注意!
农村建房有新规了
以后建房不能随心所欲了
近日,我市出台《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并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通知》对农房设计要求、农房审批权限、日常监督管理、适用范围、施行时间及配套实施细则等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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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对立地式农房设计及建设提出了哪些要求?
  《通知》规定,新建立地式农房的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檐口高度不超过11.5米,建筑总高度(指室外地坪到建筑最高点,包括屋顶、楼梯间等)不超过14.5米。确需建至4层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研究确定并从严控制。
鼓励农房按照“套”设计或者相邻农房采取套式联建;
优化建筑布局,科学配置农村住房功能空间;
楼梯间原则上要求开窗或采用防烟楼梯间,满足自然采光通风以及排烟的要求;
农房设计要满足国家和地方建筑结构、消防安全和自然灾害防御有关要求,提高防灾、抗震等能力,并着力探索形成“浙派民居”新范式。
《通知》要求,农房建设应当按照施工图(含通用图集)、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使用合格建筑材料。
《通知》如何优化现有的农房审批程序?
  《通知》着力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将宅基地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验线、批后管理及规划核实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同时,将农房宅基地用地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联合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统一办理。

对于部门间的衔接协调机制,《通知》有什么规定吗?
  《通知》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履行法定管理职责,运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成果,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责边界,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监管真空的现象。
《通知》所称的村民、农房如何理解?
  《通知》规定,村民是指具有农村(含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农房是指村民或者受村民委托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据黄岩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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