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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 捡乎?盗乎?一场常理与法理的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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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6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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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 捡乎?盗乎?一场常理与法理的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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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这一天,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的被告席上,一位白发苍苍的老人站在那里低头沉思,他的脸上充满了迷茫,似乎还在震惊于三个月以前发生的事情。
前因后果
这位老人姓肖,60多岁,是一名拾荒者。2018年3月底的一个下午,肖老汉来到温岭市松门镇一带捡破烂。当路过一户人家的后门时,他发现在花坛的油菜花丛中隐约放着几个汽车轮毂和轮胎。当时,因为自己的三轮车装不下,肖老汉就没有去拿。到了凌晨,肖老汉再次骑着三轮车来到之前的地点,将三只英菲尼迪品牌的轮毂和轮胎装上了三轮车。后来,当他经过一处隧道附近时,遇到了一位驾车路过的司机,恰好这位司机开的也是英菲尼迪的车子,知道老人三轮车上的轮毂价格不菲,遂将车辆停靠在一边,下车跟肖老汉攀谈。据司机回忆,当时肖老汉称这些轮毂和轮胎是自己以30元的价格作为废品收来的,之所以大晚上出来运货,只是因为睡不着觉。感觉肖老汉的话不可靠,在与其周旋的过程中,司机选择了报警。经鉴定,三只轮毂和轮胎价值12300元。2018年5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肖老汉犯盗窃罪为由,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拾荒老人:这是我捡来的
在公安侦查期间,肖老汉一直拒绝在讯问笔录上签字。在他看来,值钱的东西应放室内,不值钱的才放室外,如果自己去他人室内拿,这是盗窃,不在室内拿的就不是盗窃。涉案的轮毂和轮胎都是被人丢弃在室外花丛中的,这些东西是自己捡来的,因而并不是盗窃。在肖老汉的认知中,自己常年在外拾荒,丢弃在屋外的东西,是主人家不要的,自己拿了,只能算是捡来的。
物主:这个东西我没有想要丢弃
林先生是涉案轮毂和轮胎的物主。去年十一月份的时候,林先生觉得自己的轿车轮毂有点旧了,之后就买了一套新的轮毂准备换上去。后来,他来到温岭市松门镇一家修车店更换了轮毂,旧的轮毂就放在修车店里,准备翻新后重新使用。在林先生的认知中,涉案的轮毂和轮胎是交由修车店代为保管的,自己并没有想要丢弃。
修车店店主:这些物品曾被妥善保管
王师傅是林先生更换轮毂的修车店的店主。根据王师傅描述,几个月前,他的一个客户(林先生)更换了一套新的轮毂,之后那套旧的就一直放在他的店里。后来因为店面空间小轮毂比较占位置,就把那些东西存放在自家后门的墙角花坛边,周围三面都有围墙。考虑到轮毂是车子原装的,比较贵,王师傅还用其他的旧轮胎把它盖住。
律师点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肖老汉在下半夜无人之际骑三轮车将他人置放在屋后相对封闭空地上的轮毂和轮胎运走,这一行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了秘密的手段使该轮毂和轮胎脱离了所有权人(管理人)的监管,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且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在肖老汉眼里,别人放在屋外的东西是可以“捡”的,这是常理,并不违法。其实,这也是很多群众眼中的法律误区,是现实社会生活中“常理”与“法理”的碰撞。常理,是一般规律,却不是必然合法,若一贯坚持“常理”,却不去了解“法理”,只会带来更多消极的社会影响。
此外,笔者也提醒广大市民,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随意将财物置放在屋外,既是杜绝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也是避免“法盲”群体因迷信常理而触犯法理。
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 陈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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