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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离婚时,彩礼可以要求返还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台州城市网    时间: 2018-8-22 16:16
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离婚时,彩礼可以要求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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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情况:王某前来玉环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其与妻子金某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婚后不到半年,发现两人性格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两人也都同意离婚。王某想让妻子退还结婚时送给她家的彩礼,但妻子不同意,王某想问,他是否可以要求金某退回彩礼?
  律师意见:两人登记结婚后并共同生活了近半年,一般情况下彩礼是不予退还的,除非王某因为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其现在生活困难,离婚时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返还彩礼。
  相关法条:随着社会的发展,男女之间的婚姻虽然已不是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惟命是从,但是以缔结婚姻为基础的给付彩礼的习俗大多数地方还是保留了下来,而因为是自由恋爱,男女间也经常会以赠送礼物等方式来向对方表示爱意。一旦分手,可能会伴随着要求退还“彩礼”以及赠送的礼物等纠纷,在这里,律师提醒,恋爱期间赠送给对方的财物不能都称作“彩礼”,不是所有的彩礼都可以要求返还。这里需要明确两点:
  一、关于彩礼的认定。
  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只有属于“彩礼”性质的财物,才属于返还的标的。但《解释二》第10条虽然有“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表述,却并未对彩礼的含义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所以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议。但按照通常的观点,给付彩礼是缔结婚姻的前置程序,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因此认定是否为彩礼,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量:1.给付时的直接目的是否为缔结婚姻,如果男方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与婚姻无关,则不应认定为彩礼。如男方为了确立恋爱关系、增进感情给付女方礼物、特殊节日的红包等,以及亲戚朋友赠送礼金如改口费、认亲费等,这些不是基于当地结婚习俗所给付,则不应认定为彩礼。2.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如果男方婚前给付的仅是数额较小的“见面礼”、“过节礼”,或者价值较小的饰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认定为彩礼。至于应当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尤其是男方自身经济条件酌情确定。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后,彩礼给付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收受方已经不再负有返还彩礼的义务。但有几种情形,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根据《婚姻法解释二》规定,1、给付彩礼后悔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2、双方即使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过就离婚的;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也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返还彩礼。关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收受人应当返还彩礼的规定”,体现的是法律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帮助。参照《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对该条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解释为“依照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故从婚姻法立法原意上看,《解释二》规定的“生活困难”,应属绝对困难,即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目前城镇居民可考虑参照其收入是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相应地,退回彩礼的具体数额一般也以达到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为准。
  玉环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 林秀丽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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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mlqf1    时间: 2018-8-23 05:14
不错啊! 一个字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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