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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00后学生小美讨薪记 [打印本页]

作者: 台州城市网    时间: 2018-8-22 16:25
标题: 我的法援故事——00后学生小美讨薪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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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赚一点钱
  大专院校学生利用暑假的空闲时间,打工挣钱,再相约去旅游,已经成为一种新风尚。暑假一开始,00后学生小美和她的同学小菲就一同在椒江某美食广场的一家火锅店打工,和面试的负责人事先约定好做到8月15号。
  辛勤工作了一个半月,终于等到了收获劳动成果的那一刻。迎接他们的却是负责人的阻拦,他希望她们能再多做几天,目前店里没有招到合适的人。小菲毅然拒绝后结算了工资。小美特别善解人意,同意再工作两天。两天后,小美要求结算工资。负责人强硬回绝,还责备小美毫无责任心。更让人绝望的是,还恐吓小美如果擅离岗位,就去学校告她的状,让她毕不了业。这可以说是小美人生的至暗时刻。
  艰难讨薪
  父母不在身边,无助的小美只能到小菲家求助。小菲父亲听后非常气愤,便陪同小美去餐厅帮忙讨薪。负责人一副你不能拿我怎么样的态度,这让小美情绪一度失控,双方争吵起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餐厅正常的营业。负责人变本加厉,更加不依不饶了。
  无奈之下,小菲父亲陪同小美到了台州市劳动局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餐厅拖欠工资的行为。因小美仍是在校生,与餐厅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不是劳动局的管辖范围。劳动局建议小美到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值班律师倾听了小美的经历后,拨通了餐厅负责人的电话。餐厅负责人如约来到中心,但他态度上还是非常强硬,你法律途径,判多少付多少。眼看着入学了,小美坚决不同意走法律途径,即使给予法律援助。当天是周一有“专家门诊”,坐诊的是中心的胡舜平律师。姜还是老的辣,胡律师掷地有声,没费多少口舌,双方便和解了:小美同意餐厅少付200元的工资,算是给负责人一个台阶。这让小美深刻体验到生活的艰辛,也更能理解父母赚钱的不易。
  法律法规
  Q:大专院校寒暑假打工或者实习行为是否受劳动法保护?
  A:我国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写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大学生暑期打工并不受劳动法保护,大学生也不属于劳动法范畴内的劳动者。
  Q: 大学生暑期打工的权益保障问题,适用于哪些法律条款呢?
  A: 首先是《合同法》。《合同法》规定只要当事双方签订合同,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任何一方违约,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
  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大学生约定报酬,如果在支付过程中产生任何纠纷,都是受《合同法》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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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mlqf1    时间: 2018-8-22 23:53
楼主高人啊,我先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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