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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失土农民出车祸,赔偿标准如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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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25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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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失土农民出车祸,赔偿标准如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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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9日,凌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与程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程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凌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程某负次要责任。
程某于当日被送往仙居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转院至台州医院住院治疗,前后共住院72天,花费医药费用17万元。该交通事故导致程某多处损伤,经鉴定其构成交通事故八级伤残和十级伤残。该案经县交警大队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未果,迫于无奈,程某向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援助中心受理后将案件指派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泮王凯律师作为其一审阶段的法律援助律师。
援助律师接手此案后,认真归纳了诉争焦点:1、程某的后续治疗费用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2、程某构成一个八级和一个十级伤残,是否合理的问题?3、程某的残疾赔偿金能否按照城镇居民赔偿的问题?
通过对程某及其家属询问、案件材料及相关规定的梳理查看后,援助律师发现:1、关于能否按照城镇居民来赔偿的问题。程某的户籍虽在农村,但因国家工程建设的需要,其土地被征收、征用;程某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之前,系某公司员工,但无签订过劳动合同,且工资发放也为现金发放,其社保是公司为其缴纳;2、关于后续治疗费用的问题。在司法鉴定作出之后,程某确实每月需要去市医院检查。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司法鉴定作出意味着治疗终结;3、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裁量的指导意见》(试行)(浙高法[2017] 92号)中的规定,明确本案涉及情形对应的残疾赔偿金项目应适用城镇。
援助律师后又向交警部门确认得知,肇事司机凌某的车辆只承保了一个交强险,并没有承保任何商业险,因此保险公司只对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受援人程某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又因为本案的凌某是商人,且不是浙江本地人,工作流动性大,日后执行困难。在援助律师的协助下,程某向法院对凌某的财产申请保全,凌某的车辆和银行账户被依法予以冻结。
在开庭过程中,援助律师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据理力争,提出按照《浙江高院关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应统一适用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裁量的通知》(浙高法〔2017〕92号)规定,本案受援人程某既属于“失土农民,无法以农业为主要生活来源”,又属于“受害人与用工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且已购买养老保险的”的情形,其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当参照城镇居民来计算。
2018年7月19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凌某赔偿程某394130.77元,保险公司对其中110500元承担理赔责任,援助律师代理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
律师有话说:
对于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这类案件,受援人多为事故中的受害者和弱势群体。在调解及审判过程中,保险公司及肇事司机多不愿对受害人做过多赔偿,且赔偿标准较审判标准低。因此,调解不成会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但就本案来说,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农村户口能否作为城镇居民赔偿的问题?这里面涉及到的残疾赔偿数额相差一半,城镇居民的赔偿金额比农村居民的赔偿金额多一半左右,调解工作难以进行,只能由法院依法判决。本案中,程某在本次判决后顺利得到了相应的赔款款项,受援人程某及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十分满意,他们脸上久违的笑容,就是对我们办案最大的肯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是我们法律人的信仰与追求,更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道路上的基石。
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 泮王凯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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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雪芬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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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二月二
时间:
2018-10-19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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